肉扎洪·阿吾卡呢巴依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一医院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肉扎洪·阿吾卡呢巴依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一医院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申字第2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肉扎洪·阿吾卡呢巴依。
委托代理人:杨智勇,伊宁市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一医院。
法定代表人:蔺怀勇,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肉扎洪·阿吾卡呢巴依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十一医院(简称解放军第十一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2)伊州民一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肉扎洪·阿吾卡呢巴依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解放军第十一医院应从2013年开始给申请人发放由伊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每月1800元的工资;还要给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等。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2012年7月,二审法院依据伊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伊犁州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行政事业办公室提供的肉扎洪·阿吾卡呢巴依的工资标准及变化情况的文件,计算并判令肉扎洪·阿吾卡呢巴依在解放军第十一医院工作期间即2002年1月至2012年12月,解放军第十一医院给肉扎洪·阿吾卡呢巴依补发的工资共计88888元及补办工作档案并无不妥。肉扎洪·阿吾卡呢巴依在一审仅请求判令解放军第十一医院应补办其工作档案,并按应规定调级其工资,补发应发工资,未主张解放军第十一医院应从2013年开始每月给其发放1800元及交纳社会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等。其主张不属本院再审审查范围,该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肉扎洪·阿吾卡呢巴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肉扎洪·阿吾卡呢巴依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敖其尔加甫
审判员王福生
代理审判员陈建红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邓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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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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