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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秀华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人事争议纠纷申请案

2015-11-1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13

唐秀华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人事争议纠纷申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秀华。

  委托代理人:吴壁、黄智鑫,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定代表人:仲伟合,校长。

  再审申请人唐秀华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秀华申请再审称:唐秀华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之间的纠纷属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其提交的证据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判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恢复唐秀华的幼儿园教师职务,确认唐秀华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并享有该等级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待遇,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经查,唐秀华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诉称:其于1988年4月开始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工作。2001年7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将其调到幼儿园担任幼儿教师工作,并正式发文聘任。2011年4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根据粤人社发(2010)256号《关于事业单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设定岗位时,将幼儿教师岗定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其本应确定为专业十一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在对其定岗时,违背“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的原则,变更其工作岗位和内容,将其确定为工勤技能岗位技术工五级等级,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恢复其幼儿园教师职务,确定其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唐秀华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是对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岗位设置、聘用有异议,该争议属于广东省外语外贸大学内部管理范畴,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人事争议范畴,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唐秀华的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再审人唐秀华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秀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孟浪

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

代理审判员  符 容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耿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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