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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与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1-1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021

王刚与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宁民终字第13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刚。

  委托代理人张国明,江苏北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宣若菡,江苏北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MengZhou,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均,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秀琴,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王刚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电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5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王刚的委托代理人宣若菡,被上诉人五星电器的委托代理人蔡均、朱秀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五星电器于1998年12月17日设立,现公司类型为由百思买(BESTBUYJIANGSULTD)独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10月,王刚经聘至五星电器处工作,先后任五星电器业务中心空调部副经理、大苏南区副总经理、无锡分部总经理、南通分部总经理及杭州分部总经理。2010年6月18日,五星电器(甲方)与王刚(乙方)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约定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30日,并安排王刚在管理岗位从事人力资源中心安排工作,且明确约定王刚应遵守五星电器的《员工手册》与《商业道德行为规范》之相关规定。

  2011年12月16日,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工会经过工会委员扩大会议讨论,一致同意2012版员工手册颁布实施。2011年12月31日,五星电器制作五星(2011)205号《关于发布2012版﹤员工手册﹥的通知》,载明:“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保障员工权益、明确员工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公司对2008版《员工手册》作了修订。2011年12月16日,召开了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征求工会意见,经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表决一致同意2012版《员工手册》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通知并要求各分部公示学习。此《员工手册》对员工的基本行为规范、纪律与处理、安全条例、薪资福利以及商业道德规范等作出一系列规定,其中在纪律与处理章节中明确规定了纪律处分原则、纪律处分措施、各种违反纪律情形归属以及员工投诉及申诉途径。其中对违纪情形分为轻微违纪、中度违纪、重大违纪、特大违纪。其中规定“从其他员工或任何与公司有关的人士处接受或索取现金、贿赂、不当礼物或报酬,或向相关人士赠送或给予上述物品”为重大违纪。并规定如有一次重大违纪,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决定。

  2010年12月3日、2012年5月18日,王刚分别参加了五星电器进行的反腐败政策培训,培训材料中明确了应参照百思买礼品、商务礼节和供应商关系政策的规定解决给予或接受供应商的象征性商务礼节来往方面的问题。培训后,王刚本人签字确认《个人陈述与确认函》各一份,均载明其参加了有关反腐败的培训,已知悉反海外腐败法以及礼品、商业恩惠、政府关系和供应商关系的合规政策,并将遵守公司此类规定,如有任何违反公司此类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纪律处分,直至解聘。

  百思买《企业政策:礼品,商务礼节和供应商关系》中规定既不可以赠与供应商礼品也不能接受来自供应商的礼品,象征意义上的商务礼品互赠除外。还规定员工不允许收受可影响业务营运和政府行为的贿赂、不允许接受任何旨在影响商业决策或有迹象表明旨在获得百思买业务的礼品馈赠与礼品收受、不允许收受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不允许接受顾客或供应商支付的小费(如无法拒绝,请与上级商量合理的处理办法)。五星电器制定《提供或承诺向政府、传媒、专家学者提供报酬审批流程》即FCPA流程,此流程具体细化了五星电器向外提供报酬的一系列审批流程情况。2008年12月24日,五星电器根据百思买《企业政策:礼品,商务礼节和供应商关系》、《提供或承诺向政府、传媒、专家学者提供报酬审批流程》,针对五星电器对外公关礼品收赠行为制定《五星电器公关礼品受赠执行规定》,其中规定严格禁止向政府部门、政府相关单位人员、供应商、媒体、交易伙伴及其他合作伙伴收受或赠送任何形式、价值在50美元(约人民币350元)以上的礼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礼品和各类储值卡、储值赠券等。还规定严格禁止收受或馈赠任何现金和各类储值卡、储值票券形式的礼品,任何实物形式礼品的收取,应尽量谢绝,如涉及重要客户公关,出于礼节考虑确实难以谢绝的,应严格按照FCPA流程和政策的规定办理,且收取任何礼品的价值不得超过50美元(约人民币350元)。另规定如任何员工违反本规定及FCPA流程、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根据员工手册、商业道德手册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违反规定的行为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或对公司造成损害,则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另在培训中,百思买反腐败合规性政策中规定,严禁公开或私下接受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的贿赂。

  2013年3月30日,王刚在担任五星电器杭州分部总经理职务期间,因该分部其他员工实名举报王刚存在重大违反商业道德情形。2013年4月9日,该举报又经过举报人实名确认,并有其他员工书写书面声明。后五星电器于2013年4月25日、5月6日两次与王刚进行面谈,面谈中王刚认可收到供应商2万元,但其并未实际占有,而是交由综管部保管登记,并称日后若有需要再由其审批后使用;认可收过烟酒等礼品,但是亦未占有使用,而是直接分配给下属员工;认可曾向供应商索要一些产品,但均事出有因,并非其主动索要。

  2013年6月24日,五星电器作出《关于与王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并将此函通知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工会,此函载明:因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员工王刚违规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严重违反五星电器《员工手册》及五星电器反腐败合规性政策相关规定,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五星电器员工手册》5.8条的相关规定,自2013年6月26日起解除本公司与王刚的劳动合同。该工会在当日收到此函并同意此函意见。2013年6月25日,五星电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与您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有限期至2015年6月30日止。现因您违规收受他人财物,违反了五星电器《员工手册》和五星电器反腐败合规性政策相关规定,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五星电器员工手册》5.8条的相关规定,自2013年6月26日起解除本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自该日起,您与本公司不再存在任何劳动合同关系,您的工资、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社保费用等结算至该日并以银行打卡方式支付至您工资卡。五星电器并于当日将此通知交予五星电器工会及王刚,并签收。

  王刚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该委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宁劳人仲案(2013)784号仲裁决定书,决定终结审理此案。遂王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五星电器与王刚一致确认,王刚的月工资已经超出南京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以上事实,有王刚提交的劳动合同书、证明两份、年薪职务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仲裁裁决书及仲裁庭审笔录、五星电器提交的工资奖金汇总、通知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举报邮件、员工声明、员工手册及相应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原审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应当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首先要求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其次要求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再次要求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需要按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现对五星电器解除与王刚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属违法解除具体评判如下:

  一、五星电器作为用人单位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而且规章制度均已经由培训及文件发布的形式公示于众,且王刚经聘至五星电器工作后,其先后任职五星电器中高层管理人员,且在其签名确认的有关反腐败相关的培训材料中,明确规定相关的反腐败规章制度,应当视王刚已完全清楚了解五星电器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当遵守规章制度。

  二、王刚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认可收取了供应商的20000元及收取他人相应的烟酒的物品,但认为其并无主观故意,亦未客观占有,而是作出相应的处理。但综观本案案情,五星电器提交的相应规章制度中明文规定禁止收取相应的财物,并规定如无法避免的收取后相应的审批流程,王刚收取供应商的钱款及他人相关物品,此情形即已经违反规章制度,而且即使此收取情形无法避免,但其后王刚亦未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审批,且王刚所收取的数额已经严重超出规章制度规定的无法避免的情形,此时不应再考量王刚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及客观占有的情形。另王刚辩称其行为并未违反规章制度,且之前的相应职位人员亦是如此操作,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此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故本案中,应当认定王刚已经违反规章制度,且作为高层人员此种行为业已符合《员工手册》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五星电器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向公司其他工作人员了解了具体情况,并且与王刚进行了面谈,事后五星电器也函件通知单位工会,并经由工会同意,后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亦通知了工会,应当认定五星电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

  综上,五星电器作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且制定的规章制度程序合法,且关于反腐败相关的规章制度合法合理,事后五星电器也依法公示培训了相关规章制度,且王刚作为五星电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已知晓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但其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仍收取供应商相应的财物,虽然此行为并无主观故意,亦无客观占用,但其收取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故五星电器据此与王刚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对王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

  原审法院宣判后,王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五星电器用以解除与上诉人之间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确实存在与事实不符。五星电器就对外公关礼品收赠行为制定的《五星电器公关礼品受赠执行规定》中,仅笼统描述“如涉及重要客户公关,处于礼节考虑确实难以谢绝的,应严格按照FCPA流程和政策的规定办理”。而所谓的FCPA流程,则是提供或承诺向政府、传媒、专家学者提供报酬的审批流程,简而言之,就是对外赠与报酬的流程。故该流程不应也无法被参照作为实难谢绝情况下收取他人赠送财物之后的流程的。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上诉人用以解除与上诉人之间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是确实存在的,不符合事实且没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2.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上诉人是否按照FCPA流程及其他规定来处理日常出现的受赠行为的事实未进行审查。被上诉人提交的《企业政策:礼品,商务礼节和供应商关系》、《提供或承诺向政府、传媒、专家学者提供报酬审批流程》以及《五星电器公关礼品受赠执行规定》中均没有对确实难以谢绝而受赠他人财物的情形进行明确规定。造成在实际中,出现迫不得已受赠他人财物后,如何进行处理无规定可遵循的情况。故被上诉人在公司管理过程中,一直采取的是:如出现实难谢绝收取他人财物的情形,公司员工需将所收财物上交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再由公司作进一步处理的流程。但一审法院并未就上诉人的抗辩进行实际的审查。在被上诉人既未提供明确的规章制度证明其存在处理受赠他人财物行为的规定,也未证明其实际处理受赠他人财物行为的操作流程的情况下,忽视了对这一事实的审查,使得事实的真相被掩盖,被上诉人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被合法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王刚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五星电器答辩如下:1.被上诉人用于解除与上诉人王刚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确实存在。2.上诉人关于“一审法院未审查被上诉人是否按FCPA流程及其他规定来处理日常出现的受赠行为”而使判决事实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3.上诉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客观存在,公司解除与上诉人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公司解除上诉人劳动合同程序合法。4.上诉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王刚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中上诉人王刚提交周顺情况说明、茆爱华情况说明及郑杰情况说明,该三份情况说明的证明人均为被上诉人公司的前职工,三份情况说明证明被上诉人在公司内部,对于员工收到财物之后的管理流程是员工将财物上交公司综合管理部,由公司来处理,该管理流程在被上诉人公司内部一直执行,且在上诉人任职期间也是按照该管理流程来执行的。

  被上诉人五星电器就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三位证人未出庭,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三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我方可以不予质证,是否为新证据由法庭裁判。2.在王刚违纪行为调查中,其他员工反映这三位证人是王刚的亲信,且与王刚的违纪行为相关,我方认为这三位证人与王刚有利害关系,且与王刚违纪行为也有利害关系。3.上诉人提交这三位证人的证言,是为了证明公司有员工收受财物,通过综管部来处理,这与公司的规章制度不符,如果说上诉人要证明公司的确存在这样的规章制度,应当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证明。4、三位证人在情况说明提到公司的规定、惯例,应当有书面的文字材料佐证,上诉人本人是杭州分部的总经理,具有掌握规章制度的条件,应当提供书面的规定,事实上被上诉人单位是没有这样的规定的。基于上述理由,对于三份情况说明不予认可。

  二审中被上诉人无新证据提交。

  对于上诉人提交的三份情况说明,因三位证人未到庭应诉,且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因此,本院对此不予认可。

  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五星电器公关礼品收赠执行规定》中规定:“任何实物礼品的收取,应尽量谢绝,如涉及重要客户公关,出于礼节考虑确实难以谢绝的,应严格按照FCPA流程和政策的规定办理,且收取任何礼品的价值不得超过50美元(约人民币350元)”。虽然FCPA流程(即“提供或承诺向政府官员、传媒、专家学者提供报酬审批流程”)规定的是公司对外提供报酬的审批流程,但《五星电器公关礼品收赠执行规定》中,要求对收赠的实物礼品也按照FCPA流程履行申报、逐级审核、逐级审批及财务存档手续,该规定内容明确,且完全具备可操作性。上述规定已经通过合法程序公示,且上诉人作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已经接受了反腐败相关规章制度的培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收赠的实物礼品进行处理。但事实上上诉人没有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并且受赠的财物已经远远高于《五星电器公关礼品收赠执行规定》中规定的限额,被上诉人据此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不存在,以及原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是否按照FCPA流程及其他规定处理受赠行为的事实进行审查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干

审判员 韩文利

审判员 袁奕炜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顾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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