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英与甘肃省农垦工业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王芳英与甘肃省农垦工业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甘民申字第3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芳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好为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薇,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农垦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林海,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芳英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农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公司)、兰州好为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为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民一终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芳英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明显错误;二审法院审理本案时违反了程序;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判决超出了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有偏袒、枉法嫌疑。
本院认为:一、二审查明,王芳英于1992年进入农垦公司工作,后进入好为尔公司工作,在好为尔公司工作期间,其工资由用工主体好为尔公司支付,社会保险费由好为尔公司将费用交至其在农垦公司开立的农垦社保办统一设立的社会保险账户,再由农垦公司统一将社保费用交至集团公司的社保处。没有证据证明王芳英与农垦公司存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要件,据此,二审法院认定王芳英与农垦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王芳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芳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贺文俊
代理审判员张铁军
代理审判员张连成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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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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