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肖学龙与四川省米兰诺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1-1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26

肖学龙与四川省米兰诺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乐民终字第9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学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米兰诺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正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学强。

上诉人肖学龙为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米兰诺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兰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夹江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学龙,被上诉人米兰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学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2月21日,米兰诺公司经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胡正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6月5日,米兰诺公司作为甲方,肖学龙作为乙方,双方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载明:“……。一、甲方录用乙方在米兰诺从事销售业务工作。二、本合同为两年期限合同,合同自2012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止。……。五、甲方为乙方参加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险。六、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和岗位定额绩效考核工资的分配形式,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按月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甲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乙方流动性大,要求甲方将应为乙方购买的各类法定保险费合并在工资中,一并支付给乙方。……。”2011年3月1日,肖学龙出具书面承诺书载明:肖学龙自愿将在米兰诺公司工作期间应交纳的各项保险金计入工资一并发放等。2013年1月20日23时30分,肖学龙驾驶川LG3955号小型客车在夹江县境内行驶与他人驾驶后停放于路边的小型客车擦挂,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肖学龙驾车逃逸,从1月21日至24日,1月26日至31日未到米兰诺公司处上班,1月25日到米兰诺公司处签到时间为上午8时18分,离开时间为下午1时。2月1日,米兰诺公司销售部以肖学龙因2013年1月20日晚在夹江县城酒后肇事逃逸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对公司形象造成极大损害,事后又对公司刻意隐瞒事实真相,未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旷工达十日以上为由对肖学龙作出开除处理决定,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同日,米兰诺公司人力资源部作出对肖学龙予以开除处理的处罚通知。并在米兰诺公司各品牌销售业绩展示表上张贴了该处罚通知。肖学龙主张虽然没有书面请假手续,但电话向米兰诺公司请假获得批准,肖学龙以没有收到也没有看到张贴的开除处罚通知,米兰诺公司系无故单方面辞退职工为由,于2013年2月28日向夹江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解除肖学龙与米兰诺公司的劳动关系;2、米兰诺公司立即向肖学龙支付其扣发的2012年11月、12月和2013年1月的应发工资;3、米兰诺公司向肖学龙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5485元;4、米兰诺公司向肖学龙支付失业保险金16128元;5、米兰诺公司向肖学龙支付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57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共324843元;6、米兰诺公司为肖学龙办理1998年6月至2013年1月的养老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4月3日,乐山日报刊登米兰诺公司的公告,载明:该公司员工吴攀第、肖学龙已连续旷工7日以上,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予以开除处理。4月19日,夹江仲裁委作出夹劳仲案字(2013)第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申请人提出的第二、三、四、五、六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肖学龙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3年5月8日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1、依法解除肖学龙、米兰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米兰诺公司向肖学龙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1645元(5443元×15年);3、米兰诺公司支付肖学龙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失业保险金16128元(672元×24个月);4、米兰诺公司为肖学龙办理1998年6月至2013年1月的养老保险手续并缴纳保险费用;5、本案诉讼费用由米兰诺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另查明:1、肖学龙、米兰诺公司在庭审中一致确认肖学龙从2000年12月开始到米兰诺公司上班,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2月2日解除,解除劳动关系前11个月米兰诺公司通过银行发放给肖学龙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5443元;2、米兰诺公司提供肖学龙2012年1、2、4、6、7、9、10月工资表上载明:肖学龙的工资由基本工资、五种保险金、职务补贴、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其他工资六项组成。其中肖学龙每月领取了490元的五种保险金,该表下方载明:五种保险金为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肖学龙对米兰诺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无异议;3、米兰诺公司提供常规管理制度,载明:“……2、旷工一天,员工罚款100元,管理人员罚款200元,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予以开除处理。……”等;4、米兰诺公司提供销售部大会会议记录,该会议记录上有关于公司管理制度,要求职工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请假需要书面手续等的记载。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关于肖学龙要求米兰诺公司办理1998年6月至2013年1月的养老保险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办理补缴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由此产生的赔偿损失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而对于用人单位欠缴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等发生的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肖学龙要求米兰诺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二、关于肖学龙主张米兰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支付肖学龙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1645元的认定。

肖学龙、米兰诺公司在庭审中一致确认肖学龙、米兰诺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2月2日解除,但肖学龙主张米兰诺公司系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米兰诺公司主张肖学龙系无故旷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米兰诺公司是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开除职工。经本案查明的事实,米兰诺公司制定的常规管理制度,是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告知了劳动者的。肖学龙在2013年1月21日至24日未到米兰诺公司处上班,肖学龙主张电话请了假,米兰诺公司否认,肖学龙又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确实向米兰诺公司请假,肖学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肖学龙在1月25日回米兰诺公司的半天时间内也未办理过关于请假的相关手续,又在1月26日至31日连续未到米兰诺公司处上班,米兰诺公司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因此肖学龙主张米兰诺公司系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米兰诺公司应否支付肖学龙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失业保险金16128元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米兰诺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肖学龙的承诺书,将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折算成现金发放给肖学龙,米兰诺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也反映出肖学龙领取的工资中包含了五种保险金,该工资表上还明确注明五种保险金为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因此米兰诺公司虽然未为肖学龙缴纳失业保险,但肖学龙也未履行自己应尽的缴费义务,应视为双方就是否缴纳失业保险形成合意。该院认定米兰诺公司未为肖学龙办理失业保险并不是米兰诺公司单方过错所致,而是双方过错所致,且肖学龙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其因此而遭受了损失。肖学龙以米兰诺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费为由要求米兰诺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肖学龙与米兰诺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2月2日解除;二、驳回肖学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5元,由肖学龙负担。

上诉人肖学龙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于米兰诺公司一审提交的《常规管理制度》,肖学龙在米兰诺公司工作的15年期间均不知晓。在米兰诺公司请假,一直采取的是口头形式。2013年1月20日肖学龙发生交通事故后,其通过电话向自己的品牌经理履行了请假手续。仲裁时,仲裁员当着米兰诺公司代理人的面打电话向肖学龙的品牌经理对肖学龙请假这一事实进行了求证。而且米兰诺公司一审提交的《常规管理制度》、“销售部大会会议记录”、张贴的处罚通知的照片、2013年4月3日乐山日报刊登的公告均是其为应付仲裁、诉讼事后形成的。其中,张贴的处罚通知的照片是伪造的证据。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米兰诺公司的《常规管理制度》出台没有职工和工会的参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故该管理制度是无效的。米兰诺公司开除肖学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故该开除行为是违法的。肖学龙没有严重违反米兰诺公司的规章制度,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3)夹江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2、米兰诺公司支付肖学龙经济补偿金81645元。

被上诉人米兰诺公司答辩称:在仲裁和一审诉讼时,米兰诺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肖学龙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旷工十几天。虽然旷工期间肖学龙曾到过公司,但其仍未履行请假手续。按照米兰诺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米兰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肖学龙拒收处罚通知的情况下,米兰诺公司采用了公告送达方式。因肖学龙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其与米兰诺公司劳动关系的解除,故米兰诺公司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综上,一审判决正确,肖学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肖学龙与米兰诺公司于2012年6月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十二、需约定的其他事项:……4、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米兰诺公司的《常规管理制度》(ZD/GL-2011007)规定:“……2.旷工一天,员工罚款100元,管理人员罚款200元,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予以开除处理。……4.所有自驾车辆上、下班、出差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因个人违法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理。……”米兰诺公司前任销售部经理的工作笔记载明:“2012年6月6号销售部大会……二、6月工作安排……6、重申公司2011007号文件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肖学龙要求米兰诺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法律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米兰诺公司是否应支付肖学龙经济补偿金81645元?肖学龙要求米兰诺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81645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米兰诺公司以肖学龙驾车肇事逃逸,且连续旷工十日以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开除了肖学龙。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肖学龙于2013年1月20日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事发后其又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上述行为已符合米兰诺公司《常规管理制度》规定的开除处理情形。虽然肖学龙主张其对《常规管理制度》不知晓,但米兰诺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公司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将该制度告知了劳动者。由于本案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故本院对肖学龙要求米兰诺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给予其经济补偿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肖学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肖学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黎琳

审判员黄玲

代理审判员吴桂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沈晓琴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