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令与四川大学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夏令与四川大学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川民申字第1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令。
委托代理人:陈枫,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佳欣,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大学。
法定代表人:谢和平,校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大学生产力促进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辉,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夏令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大学、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大学生产力促进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民终字第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夏令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钟 亮
代理审判员 郑 枫
代理审判员 于甯一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涛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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