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贞与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王淑贞与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天民三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贞。
委托代理人孙耀文,天水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有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宝平,该公司营销管理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汪应军,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上诉人王淑贞因与被上诉人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2)麦民三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淑贞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耀文,被上诉人天水电气传动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宝平、汪应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麦积区人民法院(2012)麦民三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麦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田 力
审 判 员石 岚
代理审判员周 昊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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