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术磊与被申请人郑州优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再审申请人张术磊与被申请人郑州优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1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术磊。
委托代理人:杨新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利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优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留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会林,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术磊因与被申请人郑州优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术磊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案件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证人王建设、姚栓柱的证言和优德公司的产品专用保修凭证都证明张术磊从事优德公司的销售工作。优德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否定张术磊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二)本案管辖错误。张术磊经廊坊市广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优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起诉,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生效判决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张术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张术磊主张其和优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优德公司产品专用保修凭证、证人姚栓柱的证言、优德公司董事长牛留栓的录音及王敬民的短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但证人姚栓柱没有到庭接受询问,优德公司对录音、短信记录内容不予认可,张术磊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产品保修凭证也不能认定双方存在用工关系。生效判决认定张术磊和优德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二)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高新区法院受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2.高新区法院受理本案后,张术磊一方出庭应诉,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高新区法院具有管辖权。3.管辖权问题不是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综上,张术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术磊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蒋瑞芳
审 判 员 王锡芬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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