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与陈松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5-11-1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74


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与陈松劳动争议纠纷案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驻民四终字第2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众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灿。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松,又名陈继松。

委托代理人潘朝阳,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桂桥煤矿)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2)驿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桂桥煤矿的委托代理人赵灿,被上诉人陈松的委托代理人潘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陈松于2005年3月份到吴桂桥煤矿工作,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9月30日,陈松与吴桂桥煤矿解除了劳动关系。陈松向驻马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吴桂桥煤矿支付七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9600元、支付赔偿金9800元、补缴2005年3月至2011年9月的养老保险费用。仲裁机构经审理后作出驻劳仲案字[2012]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吴桂桥煤矿支付陈松经济补偿金19600元、为陈松缴纳2005年3月26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具体数额由经办机构计算)。吴桂桥煤矿对仲裁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间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吴桂桥煤矿没有为陈松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陈松在诉讼期间提交名为陈继松的银行工资存折,显示劳动关系解除前陈继松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800元。陈松另提交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板桥村民委员会及泌阳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陈继松。与陈松。系同一人。吴桂桥煤矿在诉讼期间提交泌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陈松。此人已在我县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未领取退休待遇。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吴桂桥煤矿与陈松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05年3月26日至2011年9月30日,故吴桂桥煤矿应当为陈松缴纳2005年3月26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至于吴桂桥煤矿认为陈松已在泌阳县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吴桂桥煤矿不应再为陈松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其提交的证据(泌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证明)中显示的“陈松”与本案陈松的身份证号不符,该证据不能证明本案陈松已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吴桂桥煤矿与陈松解除劳动合同,吴桂桥煤矿应向陈松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陈松在吴桂桥煤矿的工作年限为六年零六个月,吴桂桥煤矿应向陈松支付七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9600元(2800元×7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陈松要求吴桂桥煤矿加付50%赔偿金的请求应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非本案审理范围。原审法院判决:一、原告驻马店市吴桂桥有限公司为被告陈松补缴2005年3月26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二、原告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向被告陈松支付经济补偿金19600元。上述内容,限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吴桂桥煤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陈松不是其单位员工;陈松与陈继松不是同一个人,原审法院把陈继松的银行工资存折作为判决依据错误;陈松本人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陈松在原审提供的吴桂桥煤矿下发的通知、文件、荣誉证书、出入证、工作证等各类证据,均证明陈松在吴桂桥煤矿工作,系其单位职工。上诉人吴桂桥煤矿关于陈松不是其单位员工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关于陈松的身份信息情况,本院向泌阳县泌水派出所和板桥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派出所分别出具了名为“陈继松”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与与陈松户籍证明,证实陈继松。与陈松。虽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不同,但系同一人,因此户名为陈继松的建设银行工资存折应当作为认定陈松收入状况的依据。关于企业养老金的交纳问题,吴桂桥煤矿以泌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书面证明来证明陈松已参加社会保险,但不能证明其作为用人单位履行了为陈松交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陈松参加了社会保险,吴桂桥煤矿也应为陈松在其单位工作期间交纳社会保险费,故该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吴桂桥煤矿与陈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吴桂桥煤矿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陈松交纳养老保险金,以及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金,原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宏 光

审 判 员   于 俊 义

审 判 员   明 建 文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婧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