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开滦滦发工贸有限公司与孙艳东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唐山开滦滦发工贸有限公司与孙艳东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2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开滦滦发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国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柱,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艳东。
再审申请人唐山开滦滦发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艳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开滦滦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在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被申请人孙艳东2010年全年周六日累计加班8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8天,2011年周六日累计加班41.5天,节日加班4天,但在判决部分使用了“推定孙艳东周六日加班180天”、“推定孙艳东节日加班16天”,并以推定的事实作为判决依据。这一推定没有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申请人在原一审期间提交的员工工资表与考勤表能够相互对应,足以证实虽然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存在加班情形,但申请人已经足额向其发放了相应加班工资,否则被申请人也不会直到离职数月后才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原一、二审判决对这一事实未予认定,并判令申请人重复支付加班费同样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被申请人系自愿离职,并非因申请人原因致使其停工,申请人不应支付其离职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四)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而该项300%的计算标准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一致,即对应休假工作天数按照300%记发工资,但如果该工作天数已经实际发放了工资,只需补发应休假天数200%的工资即可。原一、二审判决对该项带薪年休假工资数额的计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法院本院查明部分是以2010年、2011年为例,认定孙艳东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以及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之间周六日加班天数以及法定节日加班天数,并以此为依据在本院认为部分推定孙艳东自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之间的周六日加班天数、法定节日加班天数,二者并不矛盾。申请人在原一审期间提交的职工工资表上并没有孙艳东的签字,且孙艳东对此并无认可,故该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主张的已经向孙艳东支付加班工资。孙艳东停工是因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停职反省的处理决定,并非系孙艳东自愿离职,故申请人主张不应支付孙艳东离职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不能成立。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故原审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标准并无不当。
综上,唐山开滦滦发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山开滦滦发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京山
代理审判员 牛世红
代理审判员 习 静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葛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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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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