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孝林与上海淳盈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宋孝林与上海淳盈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6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孝林,*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淳盈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晓燕,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孝林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7月1日,宋孝林与上海永淳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的劳务合同工聘用合同书,约定该公司聘请宋孝林从事保洁工作,宋孝林月薪为人民币1,450元/月。
2013年10月23日,宋孝林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淳盈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盈公司)支付2006年12月28日至2013年9月15日期间平时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75,895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闵劳人仲(2013)办字第6870号仲裁决定书,以宋孝林主张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亦不属该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决定撤销该案件。宋孝林不服上述决定,遂诉至原审法院,诉讼请求同前述仲裁请求。
原审庭审中,宋孝林陈述,其原系卢湾区烟糖公司的下岗职工。2006年12月28日,其进入淳盈公司工作,由淳盈公司安排至古美牙防所从事保洁工作至2013年9月15日。其每天工作时间为7:30至18:00,除法定节假日外无休息日。2007年4月,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卢湾区烟糖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其开始享受养老待遇。为证明与淳盈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加班事实,宋孝林提供了证明、押金收据、年休假使用单及银行转账明细以印证。其中证明显示署名人为胡某,内载宋孝林的工作时间为7:30至18:00。宋孝林表示胡某系牙防所的护士长。押金收据显示加盖有淳盈公司收款专用章,内容为收取宋孝林保洁服装押金110元。年休假使用单显示为淳盈公司2012年休假字样,并加盖有淳盈公司办公室公章。对银行转账明细的真实性,淳盈公司不持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工资支付方为淳盈公司。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淳盈公司均不予认可。
原审法院认为,沪劳保关发(2003)24号《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退休等人员的,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工作时间规定及劳动保护规定等劳动标准。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即使宋孝林系下岗人员,于2006年12月28日入职淳盈公司属实,根据宋孝林有关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待遇之陈述,结合宋孝林与上海永淳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的劳务合同工聘用合同书一节,可以认定宋孝林、淳盈公司间于2006年12月28日至2007年4月13日期间系特殊劳动关系,2007年4月13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系劳务关系。2012年7月1日起,宋孝林系与上海永淳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宋孝林、淳盈公司间的劳务关系于2012年6月30日终结,宋孝林迟至2013年10月23日方申请仲裁,其要求淳盈公司支付2006年12月28日至2007年4月13日期间加班工资之诉请,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原审法院难以支持。且即使不考虑时效问题,宋孝林并未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证明淳盈公司未支付其加班工资,宋孝林要求淳盈公司支付2006年12月28日至2007年4月13日期间加班工资之诉请,亦缺乏依据。就宋孝林要求淳盈公司支付2007年4月14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之诉请,原审法院认为,因此期间双方系劳务关系,宋孝林主张淳盈公司按劳动关系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同样缺乏依据。就宋孝林要求淳盈公司支付2012年7月1日以后的加班工资之诉请,因淳盈公司非适格主体,原审法院亦难以支持。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判决:驳回宋孝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宋孝林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后,宋孝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除国定假之外,宋孝林每天均上班,工作时间为7:30至18:00。淳盈公司仅按每天50元的标准支付了宋孝林周六加班工资,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及周日加班工资均未支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宋孝林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淳盈公司辩称:宋孝林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淳盈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何况,其在本案中主张加班工资亦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宋孝林于2012年7月1日与案外人上海永淳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建立劳务关系。该公司与淳盈公司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宋孝林要求淳盈公司支付2012年7月1日之后的加班工资,缺乏依据。原审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过程中,宋孝林陈述,淳盈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建立要求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本案依宋孝林在原审中的陈述,其原系卢湾区烟糖公司下岗职工,于2007年4月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即使其于2006年12月28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在淳盈公司工作,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性质在不同阶段亦存在不同。在宋孝林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前,双方依法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关于工作时间,确应参照执行法定标准。宋孝林于2007年4月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继续在淳盈公司工作,双方依法形成劳务关系。双方劳务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应当根据双方约定予以确定,并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2012年7月1日,宋孝林与上海永淳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工聘用合同书,依法与该公司建立新的劳务关系,其与淳盈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终止。
2006年12月28日至2007年4月期间,宋孝林基于与淳盈公司建立的特殊劳动关系,有权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主张加班工资,但其应当就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确认淳盈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的情况下,宋孝林就其主张的加班事实,仅提供了所谓护士长的书面证明予以印证。该证明性质上属于证人证言,鉴于证人并未出庭作证接受双方的质询,在淳盈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形下,该证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宋孝林加班的事实,难以认定。何况,即使宋孝林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宋孝林应当于双方劳动关系终结之日即2007年4月其享受养老保险之日起一年内就加班工资申请仲裁。宋孝林迟至2013年10月23日才申请仲裁,显然已超过仲裁时效。宋孝林与淳盈公司建立劳务关系期间,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就加班工资存在明确约定,宋孝林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淳盈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缺乏依据。2012年7月1日之后,宋孝林如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当向劳务关系的相对方上海永淳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主张,其要求淳盈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缺乏合同依据。
综上,宋孝林的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原审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宋孝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金绍奇
代理审判员钱文珍
代理审判员孙少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洪燕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