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娥与石家庄乐神堂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吴春娥与石家庄乐神堂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1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春娥。
委托代理人:刘韶强,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龙,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乐神堂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振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吴春娥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乐神堂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2012)石民一终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春娥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吴春娥起诉超过了时效是错误的。吴春娥于1978年分配至石家庄市中药厂工作,系该单位正式职工。1994年吴春娥因患病不能正常工作故而在家休养,期间双方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至今仍是存在的。2.被申请人在庭审中陈述其在公司改制交接时,没有吴春娥的名字,这是被申请人的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以此来抗辩吴春娥的起诉。3.被申请人经过几次变更,吴春娥根本找不到被申请人。何况吴春娥身患重病,没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去找被申请人。因此,即使存在所谓时效问题,也因吴春娥的主张权利而中断。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石家庄乐神堂制药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吴春娥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均认可被申请人于1995年4月停发吴春娥工资,吴春娥此时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至吴春娥于2010年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吴春娥主张存在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没有提交充分证据支持。原审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吴春娥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吴春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春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京山
代理审判员 牛世红
代理审判员 习 静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葛 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