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毅强与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等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赵毅强与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等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陕立民申字第004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毅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
法定代表人仵德刚,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彩虹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魁,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赵毅强因与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彩虹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咸民终字第0108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赵毅强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和退休手续。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企业员工应当享有同等待遇。三、被申请人拒不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文书,妨碍司法公正,不为申请人转移参保手续,致使申请人遭受严重损失。四、二审法院未依法调取证据。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赵毅强被原四四00厂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因建厂征地被聘为“长期临时工”,后于1999年底解除合同,2000年底领取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申请人与现彩虹显像管总厂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的遗留问题。对于遗留的申请人养老问题,原审法院判由企业承担承担80%的养老保险,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亦较为公平合理。现申请人主张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退休手续以及与被申请人企业员工享有同等待遇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毅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毅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高波
代理审判员武江海
代理审判员杨亮亮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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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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