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翠芝诉淄博锦汇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张翠芝诉淄博锦汇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淄民再终字第1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翠芝,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淄博锦汇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民,淄博锦汇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张翠芝因与被申请人淄博锦汇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淄民三终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翠芝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三月五日作出(2013)鲁民申字第141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张翠芝以“与被申请人淄博锦汇纺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张翠芝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张翠芝撤回再审申请,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立平
审 判 员 毕作珍
代理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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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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