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相珍(艾龙)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城市分公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艾相珍(艾龙)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城市分公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9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艾相珍(艾龙)。
委托代理人:艾国建。
委托代理人:李建东,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城市分公司。
负责人:杜昕光,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河南实达国际人力资源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东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艾相珍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永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河南实达国际人力资源合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民二终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艾相珍申请再审称:艾相珍为追要被扣发的工资,在一审中向法庭提出了调取工资表的申请,并提供了同事赵峰的工资本复印件,用以证明联通公司没有按同工同酬给艾相珍发放工资,明显克扣了艾相珍的工资,依法应予补发。一审法院在不调取工资表的前提下,以证据为复印件为由不予认定,二审判决以艾相珍在工作期间未对工资待遇提出过异议,要求补发克扣的工资超过时效期间为由不予支持均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该请求不超过时效期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艾相珍虽然在一审时提供了赵峰的工资本复印件,但是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赵峰存在同工同酬的客观条件。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艾相珍未提供证据证明联通公司扣减其应得工资的事实,也未证明其领取的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标准,且其对工资待遇问题未提出过异议。故艾相珍请求补发工资缺乏具体的事实依据,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要求补发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艾相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艾相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跃辉
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
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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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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