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玉寿与丹东粮食储备库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侯玉寿与丹东粮食储备库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5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侯玉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丹东粮食储备库。
法定代表人:孙志勇,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汝兰,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冀蜀,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侯玉寿因与被申请人丹东粮食储备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丹民二终字第00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侯玉寿申请再审称,原二审裁定事实不清,适用“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错误,应予撤销并维持一审判决。侯玉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丹东粮食储备库提交意见称,侯玉寿申请再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二审裁定正确。
本院认为,丹东粮食储备库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政策实施下岗职工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过程中,侯玉寿不同意与丹东粮食储备库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争议系企业并轨、企业职工整体下岗等整体性问题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原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侯玉寿的再审申请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侯玉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侯玉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禹政一
审判员 许晓东
审判员 姜 峰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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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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