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韩福安与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1-1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135


韩福安与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徐民终字第010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福安。

  委托代理人刘祥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荣,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福安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韩福安及委托代理人刘祥明、被上诉人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韩福安于1983年4月调入原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的前身徐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工资由原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徐州市市政设计院发放,但未在徐州市市政设计院上班。徐州市市政设计院2004年10月份改制成为自然人控股的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改制时,韩福安曾于2004年9月29日将原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诉至泉山区人民法院,以其“自1983年4月调入被告(即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单位,一直在被告单位工作至今,同时也享受了被告单位的各项福利待遇”、“但是被告2003年底通知原告去徐州市市政设计院参加该单位的改制,言下之意其不是被告单位的职工,而是市政设计院的职工”、其“不服从该通知,30年来从未离开过被告处的工作,这期间没有任何人告诉或通知过原告有调动工作单位的事情,所以是被告单位的职工”为由,请求判决确认其属于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的职工。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2004)泉民一初字第2025号民事裁定书,以韩福安与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之间所发生的人事争议,是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存在人事关系,其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韩福安的起诉。此后,韩福安未参加徐州市市政设计院的改制,亦未到改制后的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作,一直在上访。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发放韩福安工资至2006年4月,后停发。韩福安曾于2007年6月6日、2008年9月11日、2009年1月21日三次从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单位借款,韩福安在借款的凭证上明确写明是公用事业局的机关人员。2007年9月30日,原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向韩福安出具《关于韩福安同志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一份,主要内容为:韩福安同志:你8月中旬呈交的关于你本人劳动人事关系问题的上访材料我局已收悉。经研究,现就你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一、你本人的劳动人事关系现属于市政设计院,该院迄今尚按月发放你的工资并为你缴纳“三金”,这是一个既定的事实,建议你珍惜自己的劳动权利,尽快回本单位上班。二、由于你本人确曾被局办公室长期借用,作为你多年来为机关服务和为此作出贡献的衷心感谢,局可考虑在经济上给予你适当补偿,你本人也可在如何补偿问题上提出自己的意见。三、如你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建议你去我市劳动人事仲裁部门就你本人劳动人事关系的隶属及相关问题申请仲裁,仲裁费用可由我局负责支付。仲裁意见一经形成,我局将依照执行。2009年12月,韩福安被安排至原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政养护处工作;后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被撤销后,原告随之至徐州市水利局工作至今。2012年12月6日,韩福安向徐州市泉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其系被申请人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职工,长期被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借用,但工资关系属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2006年以来停发其工资”为由,请求裁决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补发其工资96000元。2013年1月10日,徐州市泉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人不仲字(2013)第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该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韩福安不服徐州市泉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决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补发韩福安2005年1月份至2009年11月份的工资96000元。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辩称,1、韩福安并非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职工,其与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没有劳动关系。韩福安未在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上过一天的班,其档案关系一直在原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2、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徐州市市政设计院,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是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下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1992年之前,徐州市市政设计院的前身为徐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的前身)设计室,属于徐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的一个部门。在2004年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改制的时候,韩福安也并未参与改制。3、2004年,韩福安曾起诉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当时韩福安自认其是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的职工。后来,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把韩福安安排在了市政养护处工作。4、韩福安要求的工资是计算至2009年11月份,而从2009年11月至今及之前,韩福安也从未到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处去索要过工资,其诉讼时效早已过期。综上,韩福安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韩福安的诉请。

  原审法院认为,在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改制前后,韩福安从未至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或改制后的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上班工作。韩福安并未参加徐州市市政设计院的改制,其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与改制后的被告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改制后,韩福安未到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上班以及韩福安所述的也未在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正常上班工作与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没有关联,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对此也无责任。综上,韩福安关于判令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补发工资96000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判决驳回韩福安的诉讼请求。

  韩福安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中上诉人的工资发放记录及津贴报销表,均证实上诉人的工资报酬系由被上诉人发放,2004年被上诉人改制后,仍发放上诉人的工资并为上诉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原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于2007年9月30日向韩福安出具《关于韩福安同志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证明上诉人的劳动人事关系现属于市政设计院,上诉人于2007年6月6日、2008年9月11日、2009年1月21日三次从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单位借款,实际是领取工资行为。2、上诉人未到被上诉人处上班的原因在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改制时未通知上诉人参加改制,亦未妥善安排上诉人的工作岗位,导致上诉人无岗位,工资无着落。上诉人于2004年起诉原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并不能推定上诉人系该局职工。3、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和市政设计院收支是各自独立的,不存在市政设计院代发工资,后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返还的情况。请二审法院支持诉请,判令被上诉人补发上诉人从2006年4月到2009年12月的工资共计64329元。

  徐州市市政设计院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2004年10月被上诉人改制时,公用事业管理局通知韩福安改制,韩福安不同意,其起诉公用事业管理局后被法院驳回。也就是说上诉人韩福安明知被上诉人改制,却没有参与被上诉人改制。被上诉人改制前后,韩福安也未到被上诉人处工作过一天。当初因为被上诉人是公用事业管理局下属机关,局里把韩福安的关系空挂到被上诉人处是局机关的人事安排。在改制前,被上诉人给韩福安支付工资后,局里再把此工资款返还给被上诉人,这在一审中有证据证实。改制后其工资仍然挂靠在我单位,是因为虽然改制但是我单位业务还和公用事业局保持着联系,听从其调度和安排,因此局里安排像类似韩福安这样的人员挂靠在我单位很正常。韩福安若参与我企业改制,那么其不再保留有事业编,也不可能后来被安排到水利局下属的全行政拨款的事业部门上班,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相符。2、上诉人诉称其未到改制后的被上诉人处上班是因被上诉人的原因造成与事实不符。局里让韩福安参加我公司改制,韩福安认为局里对他不公,就一直在上访,或者是在局长办公室坐着,原来的工作也不做。我单位的工作因为涉及到设计,韩福安也没法干,这在一审中韩福安均予以认可。其不工作是其自身造成的,与局里和被上诉人均无关。因此其所诉称的第二个理由也无事实依据。

  在二审期间,韩福安自认自1983年调入原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的前身徐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至目前在徐州市水利局工作,一直是事业编制人员。

  本院认为,徐州市市政设计院2004年10月改制为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时,韩福安未参加改制,亦未到改制后的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作,其与改制后的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未形成劳动关系。鉴于徐州市市政设计院原系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下属单位的特殊情况,且韩福安自认自1983年调入徐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至目前在徐州市水利局工作一直是事业编制人员,仅凭徐州市市政设计院及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在2006年4月前向韩福安发放工资的行为不能认定韩福安与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韩福安要求徐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公司补发其从2006年4月到2009年12月的工资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单雪晴

审 判 员  张 伟

代理审判员  袁 菊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晓刚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