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玉堂与西安欧亚学院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麻玉堂与西安欧亚学院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陕赔民申字第002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麻玉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欧亚学院。
法定代表人:胡建波,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峰,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麻玉堂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欧亚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2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麻玉堂申请再审称:原判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正确,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对于申请人的入职时间认定并不正确。申请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一份,且该证据亦证明申请人存在加班的事实,原判决基于错误认定对于补缴保险、补偿金、加班费的判决并不正确。此外,被申请人单位性质特殊,在学生放假期间是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放假的,作为教辅职工,应享受带薪寒假。降温费是国家规定的对员工的福利,申请人的主张亦合理。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申请人一审中有关社会保险、加班费、寒假工资、降温费、节假日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西安欧亚学院提交意见称:麻玉堂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麻玉堂主张其2001年8月入职和加班事实,仅提供一份证人证言,该证人也未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一、二审对其主张未予认定是正确的。申请人寒假上班期间的工资欧亚学院已经给付,节假日并未工作,对该事实申请人无异议,故其请求西安欧亚学院给付其未上班期间工资以及节假日双倍工资没有依据。至于降温费,按照规定是向暑期在岗职工发放,麻玉堂无证据证明其暑期仍在岗,一、二审对其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麻玉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麻玉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向阳
代理审判员 谭显斌
代理审判员 张明霞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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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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