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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宏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建华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1-1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60


重庆宏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唐建华劳动争议申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2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宏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建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建华。

再审申请人重庆宏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建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宏雷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依法解除与唐建华的劳动关系,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唐建华在外帮工受伤未请假,也未告知宏雷公司受伤治疗的情况,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无视公司纪律与他人建立劳动关系,宏雷公司有权利直接解除与唐建华的劳动关系;(二)唐建华请求支付2011年之前的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宏雷公司不应支付其年休假工资。宏雷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宏雷公司解除与唐建华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一审庭审中,宏雷公司称其于2012年11月清点工作记录时发现唐建华自2012年8月11日开始连续旷工79日,唐建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其有权解除与唐建华的劳动合同。唐建华则认为自己在2012年8月13日受伤后即向单位请假治疗。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宏雷公司于2012年10月发放了唐建华2012年8月25日之前的工资、宏雷公司按照个人日报表进行考勤等事实。宏雷公司发放了唐建华2012年8月25日之前的工资,且其所称在2012年11月才发现唐建华旷工79日明显不符合常理,与其按照职工个人日报表进行考勤的事实也不相符,因此宏雷公司应当知晓唐建华因伤住院治疗,故宏雷公司关于唐建华因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宏雷公司申请再审还认为唐建华在外帮工系与他人建立劳动关系,其有权直接解除与唐建华的劳动关系,但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唐建华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宏雷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据此判决宏雷公司向唐建华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

(二)关于唐建华主张未休年休假的报酬是否超出申请仲裁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唐建华所主张的未休年假报酬属于劳动报酬,而其与宏雷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11月21日解除,故其于2012年11月27日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综上,宏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宏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春晓

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

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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