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大连东邦船机有限公司与杨晓秋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1-1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362


大连东邦船机有限公司与杨晓秋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大民五终字第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东邦船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圣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文,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万利,辽宁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晓秋。

  委托代理人:陈希望,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杨晓秋与原审被告大连东邦船机有限公司(下称东邦船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4310号民事判决,东邦船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邦船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文、被上诉人杨晓秋的委托代理人陈希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晓秋一审诉称:原告自2006年6月27日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2年10月1日起与被告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叉车司机工作,月工资标准2600元。因原告与被告个别领导有矛盾,于2013年7月22日被借故违法开除。原告不服,于2013年7月1日向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了大金劳人仲裁字(2013)第1337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0元及2013年5至6月所欠工资2450元。

  被告东邦船机公司一审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仲裁机构已依法驳回原告的申请,请求按照仲裁裁决内容履行。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自2006年6月27日入职被告。2008年7月30日,原、被告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2011年9月,原、被告续签劳动合同至2012年10月1日。2012年9月,原、被告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所签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在入职时,被告已对原告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被告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等。被告管理规章制度中载明,凡员工出现打架斗殴行为,被告有权予以辞退。被告于庭审中提交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大孤山派出所(下称派出所)的值班记录,该值班记录显示:2013年7月17日,原告向110接警中心报案称其与上司发生纠纷后被上司殴打,派出所出警后,原告及其上司均表示“不需派出所处理”。2013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记载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原告对此不服,向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其赔偿金45000元及2013年5月至6月的拖欠工资245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大金劳人仲裁字(2013)第1337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事项。经原、被告确认,原告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600元。2013年5至6月间,因被告业务不足,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告员工的实际出勤日均低于正常出勤日的一半。被告按照员工的实际出勤日给付包括原告在内的员工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的管理规章制度中载明,被告有权对出现打架斗殴行为的员工予以辞退。虽然被告提交了派出所的值班记录,但该值班记录所显示内容无法证明原告存在打架斗殴行为,故本院认为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打架斗殴行为,被告据此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于原、被告均确认原告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600元,故自原告2006年6月27日入职至2013年7月22日解除合同,被告应按照7.5个月双倍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39000元(2600元/月×7.5月×2=39000元)。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赔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拖欠的2013年5至6月工资2450元的诉讼请求,由于此间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告员工的实际出勤日均低于正常出勤日的一半,且被告按照员工的实际出勤日给付包括原告在内的员工工资,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无据认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东邦船机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晓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晓秋的其余诉讼请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晓秋承担2元,被告大连东邦船机有限公司承担8元。

  东邦船机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是:杨晓秋确实存在打架行为,派出所的记录系杨晓秋自述而非事实;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杨晓秋的诉讼请求。

  杨晓秋二审答辩认为:杨晓秋被东邦船机公司管理人员打伤,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东邦船机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补充查明:2013年7月17日,被上诉人因请假事宜与上诉人单位领导李和明(音译)发生争执,双方产生身体接触,后被同事劝解。被上诉人因此向大连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大孤山派出所报案。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申请其单位员工吕世军、郭兆刚出庭作证,上述二人均系现场目击者。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为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即出现打架斗殴行为。对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单位领导李和明发生争执的原因,双方当事人表述一致,即因请假未予准许。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只要其存在合理合法的请假事由,无论事假抑或年假,用人单位即应给予劳动者相关便利;但劳动者也要在接受单位的安排和调配、不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按照正常程序提出请假申请。根据两位出庭证人提供的证言,被上诉人在口头请假未被照准后,即与上诉人单位领导发生冲突。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大孤山派出所的报警记录中所述事件经过是对被上诉人报警内容的复述,系被上诉人单方指证。被上诉人于一、二审时均称上诉人单位领导对其进行殴打,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于二审时提供了两位在场员工的证人证言,二人对于事件现场的描述基本一致,没有自相矛盾或刻意偏袒上诉人的倾向,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该证言可以采信。被上诉人系上诉人单位员工,应该接受上诉人单位的管理,如被上诉人认为领导不准假做法不妥,也应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现被上诉人仅因口头请假未被照准即与其领导发生言语冲突,进而发生肢体接触,其本身具有严重过错。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上诉人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虽然被上诉人表示上诉人就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从未进行公示和宣讲,但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新员工入社及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片》,卡片上显示的教育内容包括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介绍,而被上诉人已在该卡片上签字,被上诉人对于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应属明知。

  综上,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虽无明显错误,但法律适用不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31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杨晓秋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由被上诉人杨晓秋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车兆东

审 判 员  富喜胜

代理审判员  王 歆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 颖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