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与天津康农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李全与天津康农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高民申字第2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全。
委托代理人:张克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康农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易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小兵,天津三月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全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康农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康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一终字第0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全申请再审称,1、人民法院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依法作出支持诉讼请求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本案原审法院却作出与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无关的判决,有失法理超越法官权限。2、原审法院认定错误,再审申请人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中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3、再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4、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有选择权,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5、一审法院判决中第(二)项与第(三)项相互矛盾。6、原审法院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2013年3月26日下午3点一审法院依法开庭,但被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本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可以缺席判决。二审中再审申请人提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庭审中被申请人当庭承认此次庭审未到庭,但二审法院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认定错误。再审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康农公司提出意见称,对于一、二审判决没有异议。我们已将3600元交到了一审法院执行庭。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康农公司在再审申请人李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反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判决认定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正确的。由于康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且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判决认定该劳动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康农公司应给付李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至于李全基于“被告未到庭”提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合法”的再审理由,没有提出相关法律依据,其以此为由提起本案再审的主张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李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谢力澎
代理审判员 王会君
代理审判员 吴 彬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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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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