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明与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马建明与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宁民申字第4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建明(曾用名马建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马建明因与被申请人青铜峡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吴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马建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刘学智
审判员金鋆
代理审判员张凌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兰天宝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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