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杰与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案
刘玉杰与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案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承民终字第006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杰。
委托代理人郭玉伟,平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闫卫国。
委托代理人张利民,河北张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玉杰因与上诉人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玉杰的委托代理人郭玉伟,上诉人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闫卫国、委托代理人张利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2006年11月被告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从辽宁省富洋房地产开发公司接管平泉县义乌商品城的物业管理,2011年11月被告聘用原告刘玉杰从事保洁工作。被告属于小时工,每日上午工作2小时,下午工作1小时,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刘玉杰工资。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原告每月工资600.00元,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原告每月工资750.00元,原告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4月实际支取工资12900.00元。平泉县2011年7月1日执行最低小时工资9.6元,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最低小时工资11.00元,2011年11月至2013年4月原告应得最低小时工资16182.00元。原告最低小时工资差额3282.00元。2013年5月1日被告将平泉县义乌商品城的保安保洁物业管理移交给承德百事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接管,被告已于2013年4月30日将原告辞退。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及判决结果,被告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接管平泉县义乌商品城物业管理之前,平泉县义乌商品城的物业管理由房地产开发商辽宁省富洋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被告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移交平泉县义乌商品城物业管理之后,平泉县义乌商品城的物业管理由承德百事帮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在2006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间由被告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平泉县义乌商品城的物业管理。由被告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向平泉县义乌商品城的商户收费,由被告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管理原告并支付给原告工资,被告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的物业管理行为特征和管理地位决定其属于用人单位。被告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虽属于事业单位,但在平泉县义乌商品城物业管理中体现出企业化管理的行为表征。原被告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4月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虽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但是要依法承担用工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原告刘玉杰在被告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处工作期间,当初约定并实际执行原告每日上午工作两小时,下午工作一小时,故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原告刘玉杰要求被告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支付解约的经济补偿金2300.00元、解约的经济赔偿金4600.00元,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2011年11月至2013年4月原告刘玉杰最低小时工资差额为3282.00元,其经济补偿金本院核定1641.00元。原告刘玉杰要求被告支付当地最低工资差额3282.00元及其经济补偿金1641.00元,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且原告在劳动仲裁阶段已经放弃要求被告为原告缴纳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原告刘玉杰要求被告缴纳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据此判决:一、被告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玉杰连当地最低小时工资差额3282.00元及其经济补偿金1641.00元。二、驳回反诉原告刘玉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刘玉杰负担7.00元,由被告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负担3.00元。
宣判后,上诉人刘玉杰不服一审判决,主要上诉理由为,1、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错误。上诉人刘玉杰与上诉人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之间为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支付上诉人刘玉杰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审法院均认定事实清楚,但是却将上诉人刘玉杰的工作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是错误的。上诉人刘玉杰在上诉人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处从开始工作就是八小时以上,通过保洁员的岗位责任制就可以看出这个事实。2、上诉人刘玉杰在上诉人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处工作,上诉人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未与上诉人刘玉杰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上诉人刘玉杰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违法解除与上诉人刘玉杰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为上诉人刘玉杰缴纳社会保险、补足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支付经济赔偿金,以上均应按照上诉人刘玉杰的工作年限实际计算。而一审法院只按照非全日制用工判决由上诉人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支付上诉人刘玉杰当地最低小时工资差额3282.00元及经济补偿金1641.00元是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刘玉杰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不服一审判决,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法人,全部人员编制和收费来源均由商务局管理,上诉人单位自成立以来每年的收费均维持不了现有人员的开支,根本没有能力对外招工。上诉人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根据商务局的要求接受义乌商品城,延用商城过去聘用的人员,费用均来源于物业费,上诉人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只是代管,并不是商城的产权人,这属于上诉人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分外的工作,上诉人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与上诉人刘玉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上诉人刘玉杰在义乌商城从事保洁员工作,其工资是按照平泉县同行业市场价执行的,不是上诉人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克扣其工资,根本不存在补最低小时工资差额的问题。因此上诉人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不应支付上诉人刘玉杰任何的工资,不应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应为上诉人刘玉杰缴纳社会保险。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刘玉杰与上诉人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的二审答辩意见均与其二审上诉理由一致。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玉杰从事保洁工作的平泉县义乌商品城自2006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间由上诉人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负责物业管理,并向商户收取物业费,支付上诉人刘玉杰工资的基本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关于上诉人虽为事业单位法人,但是在平泉县义乌商品城的管理中体现企业化管理的行为表征,上诉人刘玉杰与上诉人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4月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判决认定并无不当。同时原审法院结合上诉人刘玉杰的工作时间,判决认定上诉人刘玉杰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应按照非全日制用工法律规定享受各项待遇亦无不当。上诉人刘玉杰主张应由上诉人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按照全日制用工补足其工资共计533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00.00元或支付经济赔偿金4600.00元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刘玉杰从事保洁员工作,上诉人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依法应支付其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原审法院关于由上诉人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支付上诉人刘玉杰当地最低小时工资差额3282.00元及相应经济补偿金1641.00元的判决认定亦无不当。上诉人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由上诉人刘玉杰负担人民币10.00元,由上诉人平泉县集贸市场服务中心负担人民币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冉雪芳
审判员郑建强
代理审判员张喜艳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段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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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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