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刘静等诉南京运诚制版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5-11-1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21


刘静等诉南京运诚制版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2014)宁民终字第8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静。

  委托代理人姜春,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运诚制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虎,南京运诚制版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德军,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虎,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运申制版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春虎,上海运申制版模具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应朝阳,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静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运诚制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运诚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运城制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运城公司)、原审上海运申制版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运申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初字第2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刘静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春,被上诉人南京运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德军,原审第三人上海运城公司、上海运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应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运城公司成立于1993年11月29日,上海运申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12日,南京运诚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0日,山西运城制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三家公司的投资主体之一。

  2007年6月,刘静到南京运诚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南京运诚公司委托上海运申公司缴纳刘静社会保险,上海运申公司再委托上海国际汽车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代缴。2012年10月9日刘静离开南京运诚公司。刘静工资领取至2012年11月。2012年11月28日,南京运诚公司向刘静发出“通知函”,载明,“从2012年10月24日,在公司调整你工作后,至今未到公司接受另外工作安排,请接到本通知后3日内到公司报道”。2013年3月27日,南京运诚公司再次向刘静出具“上班通知书”,申明公司并未辞退,通知刘静于2013年4月1日到公司上班。

  2012年11月30日,刘静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运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4588元。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上海运申公司2007年4月注册成立,刘静此前与上海运申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递交的证据材料,刘静2007年起的实际工作由南京运诚公司进行管理,刘静在江苏南京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实际由南京运诚公司发放,刘静2007年至2012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上海国际汽车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代缴,银行转账显示南京运诚公司委托上海运申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故刘静与上海运申公司并非劳动关系,遂于2013年1月22日,以嘉劳人仲(2012)办字第4388号裁决书裁决,对刘静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2013年2月21日,刘静向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同年9月1日,以宁浦劳人仲案(2013)469号仲裁裁决,驳回刘静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诉请。

  上述事实,有刘静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工资单、录音资料、社会保险缴纳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函、申请、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通知书、个人保险缴纳情况、证人赵斌某、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上班通知书、情况说明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刘静为南京运诚公司提供劳动,按受其管理,享有南京运诚公司给付的工资,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应当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与规范。刘静主张南京运诚公司将其辞退,但并未提交南京运诚公司向其出具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且南京运诚公司出具了两份“通知书”,通知刘静到岗上班,刘静未提交证据证明南京运诚公司拒绝其工作,且南京运诚公司与第三人上海运城公司、上海运申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故刘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刘静主张南京运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8000元之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刘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

  宣判后,刘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在一审庭审中,刘静提供了南京运诚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辞退的录音、办理工作交接和结算工资的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停缴的证据以及南京运诚公司告知业务单位刘静不再担任其业务员的通知,完全能够证明南京运诚公司与刘静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南京运诚公司口头解除了与刘静的劳动合同,且该解除通知已经到达了刘静,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解除通知到达的当日即2012年10月9日解除,刘静也于2012年10月9日离开了南京运诚公司。此外,南京运诚公司与上海运城公司、上海运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春虎,且实际控制人也均为山西运城制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也由南京运诚公司转账给上海运申公司,上海运申公司委托代理公司代缴,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南京运诚公司与上海运城公司、上海运申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南京运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8000元。

  被上诉人南京运诚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刘静的上诉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刘静申请证人慈贤存、李某出庭作证。

  慈贤存陈述,2012年11月,刘静接到通知,让其不要再工作了。2012年11月开销售会时,南京运诚公司总经理吴向鹏对我说上海运城制版公司不让刘静再工作了,具体情况不清楚。

  李某陈述,2012年11月左右,我与上海运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春虎在聊其他工作的过程中,谈到了刘静被辞退的事情。2012年12月左右,在与南京运诚公司吴向鹏总经理电话聊天中,得知的是上海运城公司不想再要刘静了。

  刘静以证人慈贤存、李某证言证明是李春虎口头通知辞退的。

  南京运诚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证人与刘静的关系密切,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较差。两个证人均陈述是与吴向鹏聊天时谈到刘静被辞退,其他事情一概记不清,不符合常理。证人均称吴向鹏说刘静被上海运城公司辞退,对辞退的主体都不清楚。

  原审第三人上海运城公司、上海运申公司的质证意见是,两位证人都不是本案焦点事实的在场人,都是事后听别人所说,是一种传来证据,且两位证人与刘静的关系非常密切,存在利害关系,对两位证人的证言有效性持有异议。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1、刘静陈述,其在一审中提供形成于2012年10月9日与李春虎谈话录音整理资料、与胡英波交接函(复印件)、参保缴费情况记载的暂停缴费时间(2012年10月)等证据,以证明南京运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南京运诚公司的质证意见是,①录音没有原始载体,录音资料是截取的内容,真实性无法确定。②关于交接函,真实性我方不认可,胡英波没有与刘静交接工作。③2012年10月暂停缴费属实,因为刘静没有上班,南京运诚公司通知暂停缴费。上诉三份证据不能证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刘静还陈述,在隐蔽的状态完成与李春虎的谈话录音,是使用手机录音的。录音的手机现在已经不使用了,也找不到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南京运诚公司与刘静的劳动合同是否解除。刘静主张南京运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南京运诚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南京运诚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合同没有解除,刘静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刘静用以证明南京运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是形成于2012年10月9日与李春虎谈话录音整理资料、与胡英波交接函(复印件)、参保缴费情况记载的暂停缴费时间(2012年9月)和证人慈贤存、李某的证言。2012年10月9日与李春虎谈话录音,刘静不能提供原始的录音器材,真实性存有疑点;与胡英波交接函仅有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比对;证人慈贤存、李某的证言,均系听南京运诚公司吴向鹏说上海运城制版公司不要刘静工作了,该转述内容的真实性亦不能确认。刘静、南京运诚公司均确认,刘静自2012年10月9日后没有向南京运诚公司提供劳动,南京运诚公司自2012年10月暂停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不能从暂停缴费的行为认定南京运诚公司已解除与刘静的劳动合同。综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南京运诚公司表示没有解除与刘静的劳动合同,刘静也没有证据直接证明南京运诚公司已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刘静以南京运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干

审 判 员  韩文利

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顾 欢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