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唐风展示制作有限公司与宋南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青岛唐风展示制作有限公司与宋南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青民一终字第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唐风展示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洪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南。
委托代理人李全鹏,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贤辉,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唐风展示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四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蕾担任本案主审,代理审判员龙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于2014年3月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事实和证据核对。上诉人唐风展示制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鲁洪伟及委托代理人毕超、被上诉人宋南的委托代理人鲁贤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南在原审中诉称,宋南于2011年3月26日到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处工作,职务为设计师,月工资3700元,唐风展示制作公司一直未与宋南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宋南于2012年11月15日通知唐风展示制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应当支付宋南2011年4月26日至2012年3月25日双倍工资35606.89元。宋南在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处工作期间未休带薪年假,唐风展示制作公司至今尚未支付宋南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1月15日的工资。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宋南与唐风展示制作公司自2011年3月26日至2012年1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向宋南支付双倍工资35606.89元(2011年4月26日至2012年3月25日);3、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向宋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400元;4、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向宋南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020.69元;5、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向宋南支付拖欠的工资5231.03元。
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在原审中辩称,1、宋南与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期限应当从2011年3月26日至2012年11月2日。2、宋南与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并经宋南同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应当向宋南支付双倍工资。3、宋南于2012年11月2日向唐风展示制作公司方提出辞职,并于次日起未再从事唐风展示制作公司方交予的任何工作,也未到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处上班。因此是宋南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务关系,依法唐风展示制作公司不应当承担解约的补偿。4、关于带薪年休假,因为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带薪年休假,且唐风展示制作公司方曾组织本单位职工在春节之后统一休息15天作为带薪年休假,因此不存在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问题。5、唐风展示制作公司方未拖欠宋南工资。综上,请求驳回宋南的诉讼请求。
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在原审中诉称,1、宋南与唐风展示制作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宋南从事的是设计工作,2011年来到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处要求兼职为唐风展示制作公司作设计工作,不坐班,因此宋南与唐风展示制作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2、宋南与唐风展示制作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宋南的要求,宋南不要唐风展示制作公司为其代缴保险,要求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将所有费用全部支付给宋南,因此宋南无权要求双倍工资。3、宋南没有固定工作时间,不考勤,并且春节期间全体放假,不应享有年休假工资。4、宋南自2012年11月2日起未到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处,也未给唐风展示制作公司作任何设计工作,因此双方截止至2012的11月1日就没有雇佣关系。5、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已向宋南全额支付了所有待遇,不欠任何款项。宋南制作的设计图与定作方要求不符,导致定作方拒绝接受工程,给唐风展示制作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宋南与唐风展示制作公司自2011年3月26日至2012年11月1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唐风展示制作公司不向宋南支付双倍工资35606.89元;3、唐风展示制作公司不向宋南支付工资5231.03元;4、唐风展示制作公司不向宋南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020.69元;5、宋南向唐风展示制作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42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宋南承担。
宋南在原审中辩称,唐风展示制作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济损失没有经过仲裁裁决,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宋南称其于2011年3月26日到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工作,为此宋南提交了《员工作息时间表》一份,该表中有宋南的姓名,并加盖有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单位的公章,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对该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出鉴定申请。宋南在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处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唐风展示制作公司也未给宋南缴纳社会保险。宋南称其在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处工作至2012年11月13日,因唐风展示制作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宋南于2012年11月13日向唐风展示制作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唐风展示制作公司认可收到了宋南邮寄的上述通知书。宋南在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处工作期间未休过带薪年休假。宋南提交《青岛唐风展示制作有限公司员工工资表》证实其2011年3月份工资为560元,4月份工资为2800元,5月份至8月份工资为3000元,9月份至12月份工资为3200元,2012年月工资标准为3700元,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对该工资表上加盖的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亦未提出鉴定申请。唐风展示制作公司未向宋南支付2012年10月份之后的工资。
原审法院另查明,本案宋南作为申请人,以本案唐风展示制作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青岛市四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依法确认2011年3月26日至2012年11月15日宋南与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向宋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6400元(2011年4月26日至2012年3月25日);3、依法裁决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向宋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400元;4、依法裁决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向宋南支付2011年至2012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551元;5、依法裁决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向宋南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1月15日拖欠的工资5550元。该仲裁委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四劳人仲案字(2012)第218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宋南与青岛唐风展示制作有限公司2011年3月26日至2012年11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青岛唐风展示制作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宋南下列费用:1、2011年4月26日至2012年3月2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5606.89元;2、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1月13日期间的工资5231.03元;3.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020.69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1858.61元。三、驳回宋南的其他仲裁请求。宋南与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均不服该仲裁决定,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唐风展示制作公司主张与宋南系劳务关系,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根据宋南提交的《员工作息时间表》及《青岛唐风展示制作有限公司员工工资表》,可以认定宋南系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员工,唐风展示制作公司按月向宋南支付工资,双方并非劳务关系,而系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宋南主张其工作至2012年11月13日,并提交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证实其于当日向唐风展示制作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唐风展示制作公司虽主张宋南实际工作至2012年11月2日,但其提交的QQ聊天记录屏幕截图打印件不能作为证实唐风展示制作公司离职时间的证据使用,唐风展示制作公司亦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故原审法院依据宋南的主张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至2012年11月13日止。宋南与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唐风展示制作公司未与宋南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宋南支付2011年4月26日至2012年3月25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35606.89元。根据宋南提交的《青岛唐风展示制作有限公司员工工资表》,唐风展示制作公司未向宋南支付2012年10月份之后的工资,宋南2012年月工资标准为3700元,故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应支付宋南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1月13日期间的工资5231.03元。唐风展示制作公司虽不认可上述工资表,但未提出相反证据,亦未提出证据证实其向宋南支付了2012年10月份之后的工资,故原审法院对其主张不拖欠宋南工资的意见不予采纳。唐风展示制作公司称其公司春节放假15天是全额发放工资,宋南不存在未休年休假问题,但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对此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宋南在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处工作期间未休年休假,唐风展示制作公司应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宋南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020.69元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宋南因唐风展示制作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唐风展示制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唐风展示制作公司依法应向宋南支付经济补偿金7316.7元[(3700元×11个月+3200元)÷12个月×2个月],宋南主张经济补偿金7400元数额过高,原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唐风展示制作公司主张宋南向其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4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经仲裁裁决,原审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确认宋南与青岛唐风展示制作有限公司自2011年3月26日至2012年11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青岛唐风展示制作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宋南支付2011年4月26日至2012年3月25日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606.89元;三、青岛唐风展示制作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宋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316.7元;四、青岛唐风展示制作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宋南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020.69元;五、青岛唐风展示制作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宋南支付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5231.03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青岛唐风展示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唐风展示制作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
上诉人唐风展示制作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并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反诉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2011年来到上诉人处兼职从事设计工作,不坐班,双方为劳务关系。被上诉人提交的《作息时间表》、《员工工资表》为被上诉人制作,并窃取公章加盖,不应当予以认定。被上诉人自2011年11月1日完成设计工作后,未再为上诉人工作,原审判决认定期限有误。2、关于双倍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是被上诉人要求的,并要求上诉人不为其代缴保险,要求上诉人将所有费用支付给被上诉人,故被上诉人无权要求双倍工资。3、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错误。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出辞职,上诉人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关于年休假工资。被上诉人不属于上诉人的员工,不存在年休假问题。且上诉人正式员工的年休假均为春节期间15天带薪休假,因此不应支付年休假工资。5、原审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期限有误,因此未付工资的金额认定有误。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被上诉人为上诉人从事设计工作期间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原审法院以未经仲裁为由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宋南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焦点为: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二、被上诉人的相关待遇如何认定。
关于第一个诉争焦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否认其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但对此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员工作息时间表》及《青岛唐风展示制作有限公司员工工资表》,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系上诉人处员工,上诉人按月向宋南支付工资,双方并非劳务关系,而系劳动关系。上诉人上诉主张上述《作息时间表》、《员工工资表》为被上诉人制作,并系其窃取上诉人公章加盖,但对此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实际工作至2012年11月2日,但其提交的QQ聊天记录屏幕截图打印件不能作为证实被上诉人离职时间的证据使用,上诉人亦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被上诉人主张其工作至2012年11月13日,并提交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证实其于当日向上诉人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原审法院依据宋南的主张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至2012年11月13日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二个诉争焦点。本院认为,1、对于二倍工资差额,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2011年4月26日至2012年3月25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对于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上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依法应向宋南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3、对于带薪年休假工资,上诉人称其公司春节放假15天是带薪休假,被上诉人不存在未休年休假问题,但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因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期间未休年休假,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4、对于拖欠工资,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足额向被上诉人发放工资,被上诉人提交了《青岛唐风展示制作有限公司员工工资表》以证明上诉人拖欠其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1月13日期间的工资,上诉人虽不认可该证据,但未提出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拖欠工资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此外,对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向其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42000元的上诉请求,因未经仲裁裁决,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唐风展示制作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唐风展示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 红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代理审判员 龙 骞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庆光
书 记 员 郇小雪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