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武与都匀市财政局聘用合同纠纷申请案
王大武与都匀市财政局聘用合同纠纷申请案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黔高民申字第1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大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都匀市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琳,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王大武因与被申请人都匀市财政局聘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南民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南民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3年8月18日、19日送达王大武及都匀市财政局,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大武于2014年3月25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
本院认为:王大武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大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静
代理审判员李丽娜
代理审判员陈历琼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刘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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