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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旺大酒店(上海)有限公司与岑薛宣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1-1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42


神旺大酒店(上海)有限公司与岑薛宣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神旺大酒店(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岑薛宣

上诉人神旺大酒店(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旺大酒店)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五(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岑薛宣与上海千鹤宾馆签订有期限为2003年12月16日至2005年12月15日的劳动合同。岑薛宣与上海千鹤宾馆有限公司签订有期限为2005年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及2006年12月16日至2007年12月15日的劳动合同。岑薛宣与神旺大酒店签订了期限为2007年12月16日至2008年12月15日的劳动合同。

岑薛宣自2004年7月1日起担任上海千鹤宾馆有限公司工会专职委员兼组织、宣传委员。2005年4月6日,经上海市徐汇区田林社区工会委员会批复同意,岑薛宣担任上海千鹤宾馆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主席。2007年6月25日,徐汇区田林社区总工会作出《关于上海千鹤宾馆有限公司工会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批复》,同意岑薛宣为工会主席,任期3年,自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2007年7月,上海千鹤宾馆有限公司更名为神旺大酒店。2010年6月10日,徐汇区田林社区总工会作出《关于同意神旺大酒店(上海)有限公司工会延期举行换届改选的批复》,内容有:“关于你会申请延期改选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综合考虑你会目前的客观情况,同意你会延期进行换届改选。期间你会日常工作仍由原工会委员会主持,待条件成熟后进行换届改选”。2013年2月18日,徐汇区田林社区总工会作出《关于神旺大酒店(上海)有限公司工会选举结果的批复》,同意神旺大酒店第二届工会委员会组成,任期自2013年1月30日至2016年1月29日,该第二届工会委员会组成中没有岑薛宣。

2013年3月14日,神旺大酒店向岑薛宣发出通知,表示:“酒店新一届工会委员会业已获得上级工会的批准,您不再担任工会主席,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您与酒店的劳动合同予以继续履行。酒店综合您的个人情况与酒店经营情况,安排您任职酒店管理部事务员岗位,您的薪资待遇也将按新的岗位予以调整。酒店考虑到您长期任职工会主席及工会改选后有较多工作及需要与新任工会主席交接,已给您留1个月的时间以便您完成交接工作。现特别告知,请于2013年3月19日前至新岗位报到,并按该岗位工作内容完成工作任务”。通知附有管理部事务员岗位描述,显示该职位职务等级为聘四等,上级职务为管理部主任,下属职务无;工作职责包括根据上级主管要求配合完成与当地相关主管机构的沟通和协调等。岑薛宣于当月18日收到上述通知,并在回执栏答复如下:“1、本人2008年12月15日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不同意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通知中所说的劳动合同予以继续履行。2、工会主席卸任后企业通知代替应当与本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以通知代替平等协商有悖法律。3、2003年12月16日转制录用至2005年4月任专职工会主席前本人在干部岗位上任职。4、本人听候上级工会就此通知内容的协调”。

2013年3月19日,神旺大酒店通知岑薛宣到管理部从事资深主任助理工作,管理部资深主任助理岗位描述显示该职位职务等级为聘四等,上级职务为管理部主任,下属职务无,工作职责与前述管理部事务员岗位类似。

岑薛宣在2006年7月至2007年8月期间每月工资为人民币4,200元,2007年9月起调整为每月8,400元。神旺大酒店自2013年3月19日起按照每月4,200元的标准支付岑薛宣工资。岑薛宣自2013年4月13日起休病假。

2013年7月11日,岑薛宣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神旺大酒店:1、支付2009年1月至2013年7月期间不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62,000元;2、返还克扣的2013年3月至6月25日的工资差额13,758.62元,并支付25%补偿金;3、支付201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4,296.55元;4、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故意不增加工资的工资差额22,68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沪劳人仲(2013)办字第523号裁决,由神旺大酒店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岑薛宣2013年3月至6月的工资差额13,758.62元、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296.55元,对岑薛宣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岑薛宣不服裁决,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神旺大酒店支付2009年1月至2013年7月期间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62,000元、2013年3月至6月的基本工资差额13,758.62元的25%补偿金3,439.66元、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故意不增加的工资22,680元。

原审法院另认定,岑薛宣在2008年12月曾向神旺大酒店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神旺大酒店回复因岑薛宣担任专职工会主席,故根据工会法的规定目前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要。

岑薛宣于2013年4月2日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神旺大酒店按照同级副职待遇支付2006年7月至2013年2月拖欠的工资1,466,8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当月8日以沪劳人仲(2013)办字第208号立案。在该案审理中,神旺大酒店表示其只对行政职能部门的岗位设定职等和职级,并未对工会设定职等,工会与行政职能部门属于两个不同的组织,岑薛宣作为专职工会主席,不参加任何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神旺大酒店未对岑薛宣设定职等,而其他工会委员同时担任其他行政职务。仲裁委员会未予支持岑薛宣的申诉请求,岑薛宣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2013)徐民五(民)初字第377号立案,后岑薛宣申请撤诉。

神旺大酒店处设行政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聘七、聘六、聘五、聘四、委三、委二、委一、特四、特三。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确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自上述人员工会职务任期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岑薛宣与神旺大酒店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2月16日至2008年12月15日,该期间岑薛宣担任专职工会主席,故该劳动合同在岑薛宣专职工会主席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继续履行。因此,岑薛宣要求神旺大酒店支付2009年1月至2013年7月期间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62,000元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委员会裁决神旺大酒店支付岑薛宣2013年3月至6月的工资差额13,758.62元,神旺大酒店对此未起诉,视为服从,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因工资差额的产生系神旺大酒店在岑薛宣卸任工会主席后对其进行调岗调薪所致,现无证据证明神旺大酒店存在拖欠工资的主观恶意,故岑薛宣要求神旺大酒店支付上述工资差额的25%补偿金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岑薛宣要求神旺大酒店按照月工资8,400元的15%标准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故意不增加的工资22,680元,但其为此提供的证据除2013年度员工社保费核定表外,原审法院均不予确认,而2013年度员工社保费核定表本身尚不足以证明神旺大酒店在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间有为除岑薛宣以外的所有员工都增加了工资,且岑薛宣主张的15%工资增幅也无相应依据。因此,岑薛宣的上述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委员会裁决神旺大酒店支付岑薛宣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296.55元,神旺大酒店对此未起诉,视为服从,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岑薛宣的诉讼请求;二、神旺大酒店(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岑薛宣2013年3月至6月的工资差额13,758.62元;三、神旺大酒店(上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岑薛宣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296.5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判决后,神旺大酒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二、三项,改判其不支付被上诉人岑薛宣2013年3月至6月的工资差额13,758.62元、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296.55元。神旺大酒店的主要理由为:神旺大酒店是因岑薛宣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才未就仲裁裁决起诉的。原审法院以神旺大酒店未起诉为由认定神旺大酒店服从仲裁裁决,存在不当。事实上,神旺大酒店给岑薛宣安排的岗位是合理的,原审法院判决神旺大酒店按照工会主席工资标准支付岑薛宣卸任工会主席后的工资,也违反了劳动法的同工同酬原则。故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岑薛宣不同意上诉人神旺大酒店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上诉人神旺大酒店虽对仲裁裁决其承担支付岑薛宣2013年3月至6月的工资差额13,758.62元、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296.55元之义务持有异议,但却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基于此而视为神旺大酒店认可仲裁裁决,并据此判令神旺大酒店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故对神旺大酒店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神旺大酒店(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金绍奇

代理审判员钱文珍

代理审判员孙少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陈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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