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少协与偃师市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杨少协与偃师市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焦民劳终字第000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少协。
委托代理人关耀宗,偃师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偃师市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胜利。
委托代理人李延涛。
上诉人杨少协与被上诉人偃师市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杨少协于2013年10月23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杨少协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诉讼费由建筑公司负担。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解民劳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杨少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少协及其委托代理人关耀宗,被上诉人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胜利、李延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建筑公司于2013年3月1日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焦作一段二标项目经理部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包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焦作1段第二施工标段渠道混凝土衬砌工程。建筑公司承包该工程后,指派李旭周负责该工程现场施工。杨少协于2012年12月13日以摔倒致右踝部肿痛、功能障碍1天为由入住河南省偃师市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右内踝及右腓骨下段骨折。杨少协住院治疗10天,于2012年12月22日出院,共支出医疗费8139.24元。杨少协认为其于2012年8月就开始随建筑公司的项目部负责人李旭周到河南省焦作市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包的南水北调工地上工作,李旭周为杨少协办理了工资银行卡,并为杨少协发放工资,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认为其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形成纠纷。杨少协于2013年7月30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杨少协与偃师市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焦作市解放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杨少协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解劳仲案字(2013)009号仲裁裁决,裁决不能认定杨少协、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13年10月10日送达杨少协。杨少协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3年10月23日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杨少协称其于2012年12月11日晚上10:00左右,在位于焦作市解放区东王褚村北侧南水北调工地一段二标(桩号为IV34+800)进行混凝土衬砌施工时,由于坡道光滑,不幸摔倒,导致右内踝及右腓骨下段骨折。但建筑公司于2013年3月1日才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焦作一段二标项目经理部签订关于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焦作1段第二施工标段渠道混凝土衬砌工程的劳务承包合同。虽然建筑公司提交的劳务承包合同上的合同签订时间有修改,但合同的相对方已经出具证明,证明合同签订日期的涂改是打印错误,合同实际签订日期为2013年3月1日。即使如杨少协所述,建筑公司的劳务承包合同签订于2012年3月1日,但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3年2月1日,也在杨少协受伤之后。杨少协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也均陈述为听说工地负责人李旭周是建筑公司派到工地负责施工的,但均不能证明杨少协在该工地工作时,该工地即属于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杨少协及证人均称由李旭周为其办理了工资卡并发放工资,但未能证明杨少协受伤前李旭周与建筑公司的关系。故杨少协未能证明其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杨少协要求确认其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少协的诉讼请求。
杨少协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依法确认杨少协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由为: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012年8月,杨少协随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即委托代理人)李旭周到焦作市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包的南水北调工地上务工,从事开机器工作,月工资40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11日,杨少协在位于焦作市解放区东王褚村北侧南水北调工地一段二标(标号为IV34+800)正常工作时,由于坡道光滑,不幸摔倒,导致右内踝及又腓骨下段骨折。事发后,杨少协在偃师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支出医疗费8139.24元。目前杨少协已落下伤残,无法从事正常的体力劳动,还需做二次手术。杨少协与建筑公司就赔偿事宜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和杨少协在一起干活的工人杨松周、曹学章、孔建武在一审出庭作证的证言为证,杨少协还提交了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旭周给杨少协和其他工人发的工资卡7张,足以证明杨少协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杨少协当时就是跟随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旭周干活受的伤。建筑公司为了推卸责任,故意伪造证据,涂改合同,将合同签订日期2012年3月1日涂改成2013年3月1日,并且合同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在涂改处按指印或加盖公章。建筑公司的行为明显是在造假作弊,欺骗法庭。原审法院不但不予法律制裁,反而予以采信,真不知天理何在?公平正义何在?神圣的法律何在?一审法院仅凭合同的相对方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焦作1段目标项目经理部出具的证明,证明合同签订日期的涂改是打印错,纯属是故意偏向建筑公司。因为合同的双方本身就存在着利害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有利害关系的人出具的证据,人民法院应不予采信。另外如果是打印错误,为什么合同双方的当事人没有在涂改处按指印或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再者既然是作证为什么建筑公司没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否则人民法院是不能采信的。2、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开庭时,只有一个审判员独任审理,没有组成合议庭审理,采用的是简易程序,但判决书上却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判决书后面写的却是三个审判员的名字,明显是审理程序违法。
建筑公司辩称,建筑公司于2013年3月1日才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焦作一段二标项目经理部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2013年2月1日,均在杨少协受伤之后,杨少协的受伤显然与建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杨少协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提交的银行卡不能证明是工资卡,也不能证明是建筑公司代办的,几个证人不能证明他们在南水北调工程上干过活,不能证明建筑公司在2012年12月13日已经承包了工程,更不能证明杨少协受伤时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按照杨少协提供的住院病历,其受伤后没有就近诊治,反而舍近求远,两天后于2012年12月13日才到偃师市人民医院治疗,其伤情的发生不能排除其他原因。
根据上诉人杨少协与被上诉人建筑公司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少协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杨少协认为其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为根据杨少协在一审提交的证据,证明杨少协的工资是由建筑公司的代理人李旭周发放的,证人证明证人是和杨少协一起跟着李旭周在工地上干活,杨少协在工作中受伤;建筑公司所提交的合同上合同签订日期有涂改现象,是将2012年涂改为2013年,虽然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出具有证明,由于存在利害关系,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能认可。建筑公司认为其与杨少协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为杨少协提供的工资卡和证人证言,均不能证明其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承包合同中的日期涂改是由于打印错误,并且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出具有证明来证实,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本案也没有什么利害关系。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建筑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焦作1段Ⅱ标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中的约定,建筑公司劳务承包的工程开工日期为2013年2月1日。而杨少协受伤的日期为2012年12月11日,由此可见杨少协受伤时,建筑公司劳务承包的工程还未开工。虽然建筑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水北调中线焦作1段Ⅱ标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中合同签订日期2012年3月1日涂改为2013年3月1日,但合同签订日期的涂改并不能改变工程开工日期为2013年2月1日的事实。杨少协虽然在一审提交了工资卡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杨少协受伤的地点就是建筑公司劳务承包工程的施工地点,杨少协要求确认其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时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并在开庭时向当事人告知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没有申请回避,一审程序是合法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杨少协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杨少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晓武
审判员毛富中
审判员陈金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张冬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