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普岁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张普岁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民申字第1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普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祉絖。
再审申请人张普岁因与被申请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张普岁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普岁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普岁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黄培良
代理审判员钱晓红
代理审判员张福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王曼菁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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