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与方薇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与方薇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阳立二民申字第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微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方薇。
再审申请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方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3)辽阳白民一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跃刚
审判员张晓晨
审判员刘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冯笑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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