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小军与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卜小军与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申字第2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卜小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子清,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卜小军因与被申请人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吉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卜小军申请再审称:吉通公司违法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我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吉通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赔偿责任,要求卜小军回单位上班,一、二审法院也认定说劳动合同未解除是错误的,因为根据一审时吉通公司的答辩,吉通公司也认为是依据通知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并解除了劳动合同。故请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卜小军的全部诉请。
本院认为:卜小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李世秀
代理审判员 周 婧
代理审判员 寇承魁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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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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