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宝刚与本溪经济开发区南风日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方宝刚与本溪经济开发区南风日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7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宝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本溪经济开发区南风日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狄永红,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方宝刚因与被申请人本溪经济开发区南风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本民四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方宝刚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南风公司是以交纳保险作为安排岗位的前提,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是因为南风公司以违反法律规定作为上岗的条件。2011年5月南风公司没有为方宝刚交纳保险,使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医疗等权利。原审判决驳回方宝刚的诉讼请求,侵犯了方宝刚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判决南风公司安排方宝刚上班、补齐拖欠的保险费,方宝刚应享受取暖费等福利。方宝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方宝刚与南风公司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方宝刚主张回南风公司上班一节。双方协议明确约定,停薪留职期满前一个月,需向南风公司提交回公司竞聘上岗或继续停薪留职的书面申请,方宝刚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按协议约定时间提交书面申请,应承担因举证不能而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方宝刚于2011年7月向南风公司提交的要求上班的申请,应视为其重拾失去的权利的一种明确表示,该请求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结合本案实际,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方宝刚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方宝刚要求享受取暖费等职工福利的问题。因双方协议中约定停薪留职期间方宝刚不享受职工任何待遇,未有岗位竞聘待岗期间要按月交纳全额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而停薪留职期满后,双方并没有达成新的约定,故方宝刚该项请求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方宝刚提出的南风公司应为其补缴养老、医疗保险问题。由于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缴费数额均由社保机构进行核定收取,方宝刚该项请求应属社保机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方宝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方宝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孟凡永
代理审判员 吴丹华
代理审判员 邓宇喆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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