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友中与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潘友中与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永中法民二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友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华。
委托代理人李程辉。
委托代理人黄国田。
上诉人潘友中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1日作出(2003)宁法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驳回潘友中的诉讼请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潘友中于2006年10月16日申请再审,该院于2007年5月14日作出(2006)宁法民一再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驳回潘友中的申诉,维持原审判决。潘友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0月9日作出(2007)永中法民一再终字第354号民事裁定,以该案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2006)宁法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宁法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再审人潘友中的诉讼请求。潘友中不服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8日作出(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潘友中仍然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lO)湘高法民申字第0672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永中法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和宁远县人民法院(2008)宁法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宁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2)宁法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驳回潘友中的诉讼请求。潘友中不服该判决,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友中及被上诉人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程辉、黄国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2012)宁法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查明,原告潘友中是被告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下属单位原宁远县烟草公司(2006年机构改革被撤销法人资格,更名为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宁远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湾井站的职工,于1994年4月办理了内部退休手续,按公司(1994)7号文件规定职工内部退休,职工内退期间只发给本人工资,享受在职人员同等福利待遇,不享受浮动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1995年烟草系统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按照公司(1995)21号文件规定,内退人员工资按原岗套改后的85%计发。原告潘友中的工资发放也在套改中。1999年烟草系统再次调整工资,按照公司(2000)2号文件的规定,1999年7月31日以前内退人员按规定统一调整后,按以前定的比例计发调整后内退工资,潘友中的工资也是按此文件执行,按以前定的比例,即发放85%。1999年12月,潘友中根据永州市烟草局永烟卷(1999)4号文件精神,为在宁远二中复读的次子潘星龙到公司办理了临时工顶招手续,潘星龙由其父潘友中代替到单位报到后一直未到岗上班,单位为潘星龙编制了2000年4-6月的工资,潘星龙也没有领取。2000年9月永州市烟草局下发了(2000)39号文件,文件规定一律停止办理子女顶招临时合同工手续。2001年公司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统一规范内退人员待遇,按照宁烟司(2001)3号文件规定,内退人员享受岗位工资和年工资的80%,有子女顶聘的享受岗位工资和年工资的70%,公司工作人员将潘友中作为有子女顶招临时合同工的内退职工,从2001年1月至10月按岗位工资和年工资的70%发放。潘友中多次向公司反映,公司经核实后,从2001年11月起,更正为继续按内退人员享受岗位工资和年工资的80%发放给了潘友中,因此,公司共计少发潘友中2001年1-10月工资1,034元。2001年12月潘星龙要求回公司上班,公司以潘星龙招聘未办理手续且一直不到岗为由拒绝聘用其上班,双方发生纠纷,潘星龙提起诉讼(另案处理)。2002年8月21日潘友中以工资争议案向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亦代其子潘星龙提出给付待岗期间生活费申请。仲裁过程中,公司为潘友中补发了2001年1月到l0月工资1,034元。据此,永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就事关潘星龙的请求部分进行了裁决。因裁决驳回了要求发放潘星龙每月生活费300元的请求,潘友中遂诉至该院,以被告无故克扣工资为由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报酬的25%作为经济补偿,并赔偿劳动赔偿金。本案审理过程中,潘友中又提出:1、依法改判由被告承担赔偿克扣潘友中的工资部分,补偿25%并赔偿工资总和的五倍赔偿金;2、劳动仲裁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依法判由被告赔偿原告的误工费、上访费、车旅食宿费120,000元。另宁远县人民法院在立案时收缴诉讼费3,000元,应当返还不按规定多缴的2,900元给潘友中。
原判认为,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国家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劳部发(1995)26号)“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本案中,因潘友中曾根据公司1999年的文件精神,为其子潘星龙办理顶招“临时工”手续,2001年公司规范内退人员待遇时,因潘星龙没有与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公司没有明确与潘星龙的关系,因此,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宁烟司(2001)3号文件规定,将潘友中按照有子女顶聘的内部退休职工对待计发岗位工资和年工资的70%,导致潘友中2001年1月至10月少发了1,034元工资。后潘友中反映少发了工资,公司经核实后予以了纠正,从2001年11月起仍按内退人员享受岗位工资和年工资的80%的标准发放。2002年9月,潘友中将扣发的1,034元工资款领回。2001年12月,因潘星龙要求回公司上班,公司拒绝,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综上所述,被告少发潘友中的工资1,034元有其特殊情况和背景,并非用人单位无故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对潘友中请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和劳动者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潘友中再审请求被告赔偿误工费、上访费、车旅食宿费12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仲裁申请费的负担与本案无关,该院不予审查。本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潘友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潘友中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潘友中不服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2)宁法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赔偿克扣潘友中的工资部分,补偿25%并赔偿工资总和的五倍赔偿金;3、依法判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误工费、上访费、车旅食宿费120,000元;4、劳动仲裁费、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5、宁远县人民法院在立案时收缴诉讼费3,000元,应当返还不按规定多缴的2,900元给潘友中。理由:1、2000年起每月扣除潘友中15%的工资,2001年1月起扣除30%的工资,后来虽然补发了一部分,也没有发上诉人的全额工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不能无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2、上诉人在申诉过程中产生的误工费按法律规定要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答辩称:1、本公司多扣上诉人潘友中的工资是因为其子潘星龙提供虚假文凭而导致的,但宁远县烟草公司发现后及时退回了误扣的工资1,034元,不存在赔偿;2、上诉人在一审期内未举证证实宁远县烟草公司有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
上诉人潘星龙与被上诉人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是否无故克扣上诉人的工资。潘友中系被上诉人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下属单位原宁远县烟草公司湾井站的内退职工,1999年根据公司文件精神,为其次子潘星龙办理顶招“临时工”手续。2001年被上诉人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宁烟司(2001)3号文件规定规范内退人员待遇时,将潘友中按照有子女顶聘的内退职工对待计发岗位工资和年工资的70%。后双方就子女顶招发生劳动争议,潘友中提出2001年1-10月少发了1,034元工资,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及时补发被扣工资,潘友中也领取了多扣的工资。本案中,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克扣工资有其原因,并非无故克扣,在发现克扣后也及时补发,更正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只有逾期不支付的,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另上诉人潘星龙属内部退休职工,被上诉人湖南省烟草公司永州市公司是按照当时文件规定统一计发工资,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没有发上诉人全额工资,应赔偿克扣潘友中的工资部分,补偿25%并赔偿工资总和的五倍赔偿金”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潘友中提出“被上诉人应赔偿误工费、上访费、车旅食宿费120,000元”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潘友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乔晋楠
审 判 员 彭卫民
代理审判员 曾 忞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玲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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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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