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波诉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孙洪波诉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淄民再终字第1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洪波。
委托代理人:侯振宇,山东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培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继森。
申请再审人孙洪波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得益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益乳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淄民三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鲁民申字第98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孙洪波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振宇,被申请人得益乳业的委托代理人杨继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2月23日,一审原告孙洪波起诉至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称,其于2000年1月到被告处工作,2002年6月22日被告统一收取工作保证金1000.00元。其到被告处先后在洪波配送站、胜利桥配送站、东二路配送站从事站长工作。被告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与其于2011年7月18日解除劳动合同。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档案转移手续;2、返还克扣工资10000.00元、工资经济补偿金2500.00元;3、返还工作保证金10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741.30元;4、返还奶站保证金100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6790.00元;5、支付2008年至201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2022.00元、工资经济补偿金3005.50元;6、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823.6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22411.80元;7、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9647.20元。
一审被告得益乳业辩称,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的是奶制品的配送服务,被告与原告不存在管理和劳动关系相关的事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3年至2005年及2008年,孙洪波与得益乳业签订配送站站长经济目标责任书,约定孙洪波为得益乳业配送奶制品,得益乳业按月支付孙洪波配送费。得益乳业、孙洪波还与第三方袁庆博签订担保书,约定当孙洪波不履行债务或造成损失时,由袁庆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等。后孙洪波向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2年2月17日,该委作出淄劳人仲案字(2012)第00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孙洪波的仲裁请求。孙洪波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得益乳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返还克扣工资10000.00元、工资经济补偿金2500.00元;返还工作保证金10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741.30元;返还奶站保证金100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6790.00元;支付2008年至201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2022.00元、工资经济补偿金3005.5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823.6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22411.8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9647.20元。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得益乳业提供的经济目标责任书、担保书、奶站配送返利表,能够证明2003年1月至2011年7月孙洪波为得益乳业提供奶制品的配送服务及得益乳业支付配送费的事实。从经济目标责任书、担保书载明的内容看,双方约定了孙洪波的工作内容、销售额和得益乳业应为孙洪波提供的条件,同时由第三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在孙洪波为得益乳业提供配送服务的过程中,得益乳业并没有规定孙洪波应遵守其单位规章制度,孙洪波不受其工作管理,配送站的货款和账目由孙洪波自行管理负责,得益乳业不对孙洪波发放工资和日常考勤管理,孙洪波在配送过程中享有自主支配权,与得益乳业之间不具有组织和行为的从属性。综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故孙洪波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驳回孙洪波的诉讼请求。
孙洪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与得益乳业之间系劳动关系,不是经济合同关系,其受得益乳业管理,得益乳业为其发放工资,担保书只是为奶款及时上交担保。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得益乳业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与上诉人之间系经济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配送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上诉人不受其管理和考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孙洪波提供六份证据:得益乳业的工作证一份、卫生知识培训证书一份、得益乳业营销手册一份、得益乳业储运管控网络打印件一份、07年配送站长配送费计算方法和考核一份、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得益乳业之间确系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得益乳业经质证后对前四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第五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第六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认为,上诉人孙洪波提供的工作证只是其为上诉人孙洪波进出公司提取奶制品方便而发放的;卫生知识培训证书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营销手册是其根据营销人员制定的,上诉人孙洪波为何持有该手册其不清楚;对储运管控网络打印件的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关于上诉人孙洪波与被上诉人得益乳业之间是否系劳动关系的问题。因上诉人孙洪波与被上诉人得益乳业签订有经济目标责任书,该责任书中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条款,并且有第三人作担保,说明上诉人孙洪波与被上诉人得益乳业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上诉人孙洪波所获得的收入实际是被上诉人得益乳业按照双方之间的协议支付给孙洪波的配送费。上诉人孙洪波所称的遵守被上诉人得益乳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实际系依据双方之间的协议遵守的配送时间和配送流程,是与其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而非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时间、安全管理、工资福利等方面涉及劳动关系的制度,被上诉人得益乳业也并不对上诉人孙洪波予以考勤。上诉人孙洪波在配送过程中享有自主支配权,与被上诉人得益乳业之间不具有组织和行为的从属性。上诉人孙洪波提供的工作证,被上诉人得益乳业已作出合理解释,证明该工作证是基于上诉人孙洪波完成配送服务、领取奶制品的业务需要。上诉人孙洪波提供的卫生知识培训证书、营销手册等亦不能证实其与被上诉人得益乳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上诉人孙洪波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被上诉人得益乳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审认定上诉人孙洪波与被上诉人得益乳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孙洪波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孙洪波主张的保证金问题,因属于其与被上诉人得益乳业之间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上诉人孙洪波可另行主张。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本院作出(2012)淄民三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洪波申请再审称,其与被申请人得益乳业之间系合法的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得益乳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求:1、撤销本院(2012)淄民三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2、依法判决被申请人得益乳业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协助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返还其克扣工资10000.00元、工资经济补偿金2500.00元;返还其工作保证金10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741.30元;返还其奶站保证金100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6790.00元;支付其2008年至201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12022.00元、工资经济补偿金3005.50元;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823.6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22411.80元;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9647.20元。3、本案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得益乳业承担。
被申请人得益乳业辩称,其与申请再审人孙洪波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也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孙洪波的再审申请既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孙洪波的再审请求。
再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申请再审人孙洪波与被申请人得益乳业之间签订有经济目标责任书,并缴纳了10000.00元的奶站保证金,而且由第三人袁庆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从该经济目标责任书的内容来看,双方约定的配送服务内容都是与双方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经营行为,并未体现出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相关条款,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被申请人得益乳业发放给申请再审人孙洪波的薪资实际亦为配送费,而非工资。申请再审人孙洪波称其工作属于被申请人得益乳业的营销事业部,其严格遵守公司的工作时间,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工作考核,是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被申请人得益乳业并不对其进行日常考勤管理,也不要求其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其在配送过程中享有自主支配权,而且,其遵守公司规定的配送时间及配送流程,是与其日常经营活动紧密相关的,这也与遵守被申请人单位正常工作时间、安全管理、工资福利等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有着本质区别。因此,其与被申请人得益乳业之间并不具有组织和行为的从属性。此外,申请再审人孙洪波提供了卫生知识培训证书以及被申请人得益乳业的工作证、营销站长手册、储运管控等证据,以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得益乳业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所提供的被申请人得益乳业的工作证是基于其完成配送服务、领取奶制品的业务需要,卫生知识培训证书以及被申请人得益乳业营销站长手册、储运管控等证据亦不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申请再审人孙洪波与被申请人得益乳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因申请再审人孙洪波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得益乳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其所提各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2)淄民三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立平
审 判 员 毕作珍
代理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孟爱玉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