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送变电工程公司与蒋秀鸾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天津送变电工程公司与蒋秀鸾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高民申字第03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送变电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穆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立芳,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秀鸾。
再审申请人天津送变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蒋秀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送变电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蒋秀鸾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导致蒋秀鸾未办理退休手续系其个人原因,判决送变电公司支付蒋秀鸾自2012年5月至一审判决生效之日的工资,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当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2.一审判决认定送变电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扣发蒋秀鸾2011年的年终兑现奖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送变电公司支付蒋秀鸾2011年年底兑现奖金23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二审法院判决认定送变电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承认蒋秀鸾未能办理退休手续双方均有责任,同意按照不高于一审判决确定的给付数额给付经济补偿,该项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送变电公司与蒋秀鸾于2008年5月18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蒋秀鸾因在工作场所与案外人发生纠纷造成轻微伤后,未到送变电公司工作,送变电公司至2012年4月一直支付其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蒋秀鸾一审向送变电公司主张自2012年5月给付克扣的工资和绩效工资、奖金、年终兑现奖金、福利等,送变电公司主张蒋秀鸾2012年4月份后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送变电公司一、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送变电公司已经通知蒋秀鸾办理退休手续,亦不足以证明未办理退休手续是蒋秀鸾个人原因,故一、二审判决送变电公司给付蒋秀鸾自2012年5月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工资,并无不当。关于蒋秀鸾一审主张的2011年年终兑现奖金,送变电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扣发蒋秀鸾此笔款项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故一、二审判决参照送变电公司向同等岗位其他员工支付的数额酌情确定,并无不当。
综上,送变电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送变电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 宇
代理审判员 郝 艳
代理审判员 郭静波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段昊博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