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历平与孝感市永新中学劳动争议申请案
熊历平与孝感市永新中学劳动争议申请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民申字第002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熊历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孝感市永新中学。
法定代表人:严贵海,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前,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熊历平因与被申请人孝感市永新中学(以下简称永新中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孝感中民三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熊历平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永新中学将学校保安工作委托勤勤家政公司,不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永新中学应向熊历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克扣的工资及赔偿金、年休假工资报酬、双倍工资、并为熊历平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永新中学与熊历平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赔偿金是否正确的问题。永新中学依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规范学校管理的要求,将学校保安工作委托给勤勤家政公司,致使该校与熊历平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永新中学已经书面通知熊历平于2011年12月29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向熊历平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工资。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永新中学与熊历平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关于熊历平是否存在加班工资的问题。原审查明,熊历平及家人工作、生活场所均在永新中学的值班室。熊历平2006年12月至2012年1月的工资均高于同类人员工资550-950元。永新中学每年逢节日已向熊历平发放了节假日专项补贴。故熊历平主张的加班工资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永新中学是否克扣熊历平的工资及赔偿金的问题。对此主张,熊历平并未提交永新中学支付其的工资低于孝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证据,也未提交克扣其工资及赔偿金的证据,其此项请求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永新中学应否向熊历平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问题。永新中学是享受寒暑假制度的用人单位,寒暑假期间,熊历平工作强度及工作时间比正常教学时减少,永新中学每年还向其发放了寒暑假补助,熊历平对此工作安排及补助标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未持异议,且熊历平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前也未主张年休假工资报酬。据此,原审不支持其此项请求并无不妥。关于熊历平主张的双倍工资及社会保险的问题。原判决已支持此项请求,其主张属重复主张。
综上,熊历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熊历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黄毅强
代理审判员 王少虎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景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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