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传智与郑州市第十一中学劳动争议纠纷案
赵传智与郑州市第十一中学劳动争议纠纷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5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传智。
法定代表人:王新顺,该校校长。
再审申请人赵传智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市第十一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传智申请再审称:赵传智的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一、二审以赵传智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赵传智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赵传智1994年5月退休后,发现自己身份编制问题,工资、福利待遇、退休养老金等比照同类人员偏低,遂于2012年12月31日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0年赵传智起诉郑州市第十一中学要求其解决事业编制并按事业编制补发工资福利待遇,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作出生效判决,本案赵传智提起的诉讼中又包含该项请求,系重复诉讼,原审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赵传智自2000年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但其在13年后才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又不能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故原审以赵传智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赵传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赵传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赵传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传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保林
审判员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丁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冯妍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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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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