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A公司与A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2015-11-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62


A公司与A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7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某。

上诉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民三(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A某于2009年12月2日进入A公司工作,从事服务员一职。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2010年3月20日,A某在A公司工作时发生火灾事故。2010年4月13日,上海市奉贤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起火原因为,该餐厅员工B某在帮助C某倒灌工业甲醇时,A某用打火机点燃工业甲醇并扩大成灾。2011年4月12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奉刑初字第1199号《刑事判决书》,查明:2010年3月20日20时许,A公司员工B某在该店厨房外的酒精柜处帮助同事C某添加酒精时,A某在旁使用打火机,不慎将酒精点燃,致使在场的B某及A某重伤、C某轻伤。A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19日,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A某2010年3月20日发生的事故为工伤。2012年3月9日,奉贤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A某因工致残程度八级。A某受伤后未回A公司处工作。嗣后,因双方对工伤赔偿事宜协商不成,A某于2012年4月16日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仲裁裁决:1、A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A某八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9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09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094元;2、A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A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120元;3、A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A某医疗费29,123.8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贴840元及鉴定费350元。4、对于A某其他请求均不予支持。嗣后,A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1、不支付A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9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09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094元;2、不支付A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120元;3、不支付A某医疗费29,123.86元、住院伙食补贴840元、鉴定费350元。

原审另认定,2010年3月20日至2010年5月2日,A某住院治疗并花费62,341.56元医药费。期间A公司支付过A某34,766元医药费。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出具《工伤医疗费预审单》核算可报销金额为59,123.86元。

原审又认定,A某为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A公司未为A某缴纳过社会保险费。

原审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A公司未依法为A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A某发生工伤后无法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理赔,A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替代支付责任。

对于A公司主张的不支付A某一次性伤残补助38,960元,根据法律规定,A某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对于A某的负伤前的月平均工资,A公司主张为1,120元,A某主张为1,200元。鉴于双方确认工资系以现金方式支付,按照法律规定,A公司应当保存两年以上的工资支付凭证备查,A公司称其无法提供,故采信A某的说法,认定A某负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1,200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的规定,其应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低于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故A公司应该按此标准支付A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960元。A公司的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A公司主张的不支付A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120元,按照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A公司主张其已于2010年4月14日解除了与A某的劳动关系,鉴于A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A某及张贴《公告》的事实已告知A某,故A公司的解除行为不成立。而A某2010年3月20日受伤后未回A公司处工作,也未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故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事故发生日起的一年停工留薪期届满之次日即2011年3月20日自然终结。故A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因A某未对仲裁裁决起诉,视为接受仲裁裁决,故对仲裁裁决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120元予以确认,A公司应当支付A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120元。

对于A公司主张的不支付A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09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094元,根据法律规定,A某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均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上年度9个月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鉴于双方劳动关系于事故发生日起的一年停工留薪期届满之次日即2011年3月20日自然终结,故A某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按照2010年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因A某未对仲裁裁决起诉,视为接受仲裁裁决,故对仲裁裁决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09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094元予以确认。A公司应当支付A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09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094元。

对于A公司主张的不支付A某医疗费29,123.86元,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出具《工伤医疗费预审单》,双方确认核算可报销金额为59,123.86元。鉴于A某未对仲裁裁决起诉,视为接受仲裁裁决以核算可报销金额作为计算医药费的基数。扣除A公司已支付的34,766元医药费,故A公司应支付A某医药费24,357.86元。对于A公司主张的不支付A某住院伙食补贴840元,经审核,仲裁裁决的金额正确,予以确认,A公司应当支付A某住院伙食补贴840元。对于A公司主张的不支付A某鉴定费350元,该鉴定费系由于劳动能力鉴定而发生的费用,理应由A公司承担,故A公司应当支付A某鉴定费3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判决:一、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38,9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2,09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2,094元;二、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120元;三、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某医疗费人民币24,357.86元、住院伙食补贴人民币840元、鉴定费人民币3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A公司负担。

判决后,A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0年3月20日,A某违规操作发生事故,造成其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故其公司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其公司无须支付A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9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09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09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20元、医疗费24,357.86元、住院伙食补贴840元及鉴定费350元。

被上诉人A某答辩称,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2010年3月20日发生的事故为工伤事故,鉴定结论为其因工致残程度八级。其虽构成犯罪,但系过失犯罪,且其已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A公司遭受的损失,是A公司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按照相关规定,店里不能使用液体酒精,A公司也未给其进行过安全培训。因此,原审法院的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因A某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A某2010年3月20日发生的事故为工伤,经奉贤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A某因工致残程度八级,故A某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A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A公司未依法为A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A某发生工伤后无法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理赔,因此,A公司应当支付A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关于A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鉴定费,因原审法院在判决中已经充分进行了阐述,其观点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综上所述,A公司的上诉请求,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崔 婕

代理审判员缪 欢

代理审判员周 寅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赵亚琼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2022南川区二级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

  • 湛江普通工伤赔偿标准如何认定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主要是: 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

  • 按照要求规定,工伤认定准备什么资料的

    1、按要求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死亡)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

  • 按照要求规定,工伤认定准备什么资料的

    1、按要求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死亡)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

  • 2022德阳四级工伤赔偿标准如何认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