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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诉龙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2015-11-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98


湖南某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诉龙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浏民初字第01234号

 

原告湖南某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

被告龙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南某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亚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媛担任记录。原告湖南某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被告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某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诉称,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将长沙市融城医院工程项目中的地源热泵中央空调设备安装系统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将该系统中的排风风管安装发包给张国。张国委托刘宏章聘请被告等人进行排风风管安装。被告于2012年5月13日下午在施工时从人字梯上掉下来摔伤。2013年2月,被告向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与原告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故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被告龙某某辩称,一、原告具备独立用工主体资格,原告发包给张国系不具备独立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二、被告系在原告工地处工作时受伤是不争的事实。根据劳社部(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故此,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将长沙市融城医院地源热泵中央空调设备及安装系统工程分包给原告。2012年4月12日,原告将融城医院排风风管安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自然人张国。张国随后委托刘宏章聘请被告等人一起从事排风风管安装施工,并由刘宏章代为支付报酬和进行管理。被告于2012年5月13日下午4点左右在施工过程中从人字梯上掉下来摔伤。2013年2月,被告向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2013年3月5日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被告与原告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遂于2013年4月15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浏劳人仲(2013)裁字第19号裁决书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具备独立主体用工资格,也是从事高空作业、具有职业危险性的建筑性质的企业。原告的承包人张国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被告由原告的承包人张国委托刘宏章聘请施工,被告在从事排风风管安装过程中受伤。原告与被告之间具备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定要素。故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与其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抗辫理由,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湖南某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湖南某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龙某某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湖南某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甘 亚 平  

二O一三 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黎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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