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湖南省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岳民初字第01654号
原告湖南省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管某某。
原告湖南省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蜜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贵涛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湖南省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管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湖某某诉称:原告于2012年5月3日收到长沙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长劳某某案字(2013)第157号裁决书,裁决裁定13200元的停工留薪工资于法无据,由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长劳某2012705号《劳动能力鉴定书》关于宋某某的鉴定结论第三项某确表示宋某某并未确定相关医疗期,现原告不服,向某某起诉,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32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宋某某辩称: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以仲裁裁决为准。
经审理查明:被告宋某某在原告西湖某某承建的富某世纪公园项目部工地工作,2012年2月19日,被告在进行吊模工作时,不慎摔下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2012年7月17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长人社工伤认定[2012]0191号认定书,认定被告宋某某2012年2月19日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2012年12月24日,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长劳某2012705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被告伤残为玖级。被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原告已支付,被告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鉴定费648元和出院后产生的医疗费320元原告尚未支付。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仲裁裁决认定被告的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原告诉状中未提出异议。被告宋某某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10日做出长劳某某案字(2013)第157号裁决,裁决由原告西湖某某支付被告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600元,另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3200元,医疗费320元,鉴定费648元,交通费600元。被告在申请仲裁时当庭提出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上述事实,有长劳某某案字(2013)第157号裁决书及送达回证、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长劳某2012705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长劳某2012705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虽未对被告宋某某的医疗期进行确定,但被告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玖级,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参照《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的规定,可以确定被告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13200元(2200元/月某6个月)。原、被告对仲裁裁决的其他事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湖南省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限原告湖南省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600元;
三、限原告湖南省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宋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3200元;
四、限原告湖南省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宋某某医疗费320元;
五、限原告湖南省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宋某某鉴定费648元;
六、限原告湖南省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宋某某交通费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省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蜜纯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贵涛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