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与佟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1-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59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与佟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2013)一中民终字第7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装饰装修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佟某。

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装饰装修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原审法院诉称:佟某是某装饰装修公司员工,某装饰装修公司于2009年10月1日派遣佟某到我公司工作,佟某的工资由我公司和某装饰装修公司共同发放,三方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2012年2月佟某在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我公司根据规定降低了佟某的工资标准。之后佟某的工作仍未有改进,我公司将佟某退回某装饰装修公司,解除劳务派遣关系。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我公司无须支付佟某2012年2月至3月期间工资差额13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佟某承担。

某装饰装修公司在原审法院诉称:佟某是我公司员工,我公司于2009年10月1日将佟某派遣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三方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由于佟某在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4月根据规定将佟某辞退。我公司同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辞退佟某的处理决定,我公司与佟某的劳动关系解除。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我公司无须支付佟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9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佟某承担。

佟某在原审法院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某装饰装修公司的诉讼请求。我与某装饰装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大连工作。2009年10月1日起我被某装饰装修公司派遣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北京工作;我的社会保险由某装饰装修公司缴纳,工资由某装饰装修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支付,其中某装饰装修公司每月支付2400元、万维润地每月支付8600元。2012年2月至3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故将我降薪。2012年4月1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我做出处理意见,无故将我辞退,系违法解除。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佟某于2008年1月1日入职某装饰装修公司,从事装饰装修工作,双方曾签订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此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13年12月31日止。2009年10月1日起佟某被某装饰装修公司派遣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任项目技术经理一职(某装饰装修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同一集团公司下属的两个子公司)。佟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11 000元,其中2400元由某装饰装修公司发放、8600元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

2012年2月3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佟某工作存在重大问题为由降低佟某的工资标准。之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佟某支付了2012年2月的工资1682元、3月的工资1460元;某装饰装修公司向佟某支付了上述两月的工资各2400元。就佟某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称事先曾口头与佟某协商过降薪,但佟某不同意。佟某则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与其协商即单方降薪,不认可降薪。

佟某在岗工作至2012年4月1日。当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佟某作出《对金融世家精装修质量问题处理决定》,内容为:“阁下担任产品中心维修专员职务,在金融世家1-502、1-1001业主精装修工作中,因质量瑕疵及延期交房问题业主拒绝收房且通过诉讼,给我公司造成人民币九十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给公司品牌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对阁下予以辞退…”某装饰装修公司当庭表示同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佟某作出的辞退决定,也同意辞退原因。本案审理中,两家公司称佟某是金融世家项目的装修负责人,应对装修质量问题负责;同时提交验房表、违约金赔付的说明、款项申请、通报以证明上述辞退原因。验房表显示金融世家1-502、1-1001两套房屋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1-502的业主在2012年4月24日才签字收房,1-1001的业主至今未签字收房,两套房屋存在逾期交房问题;验房表上并无佟某的签字。违约金赔付的说明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出具,统计1-502、1-1001两套房屋因逾期交房和装修问题要向业主赔付的违约金金额;说明上并无佟某的签字。款项申请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内部审批单,审批1-1001房屋的违约金赔偿款项,上面并无佟某的签字确认。通报显示对辞退佟某的决定和原因在公司内部进行了通报。佟某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表示其并非金融世家项目的装修负责人,其工作中不存在重大问题,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某装饰装修公司系违法解除。

佟某以要求确认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期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某装饰装修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某装饰装修公司向其支付2012年2月至3月的工资差额,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期间平时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4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一、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佟某支付2012年2月至3月期间工资差额13 000元;二、某装饰装修公司向佟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9 000元;三、驳回佟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处理决定、验房表、违约金赔付的说明、款项申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某装饰装修公司与佟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装饰装修公司派遣佟某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后,佟某的工资约定由某装饰装修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支付。现某装饰装修公司向佟某足额支付了2012年2月至3月的工资各2400元,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仅向佟某支付了上述两月工资1682元、1460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以佟某在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为由自2012年2月起进行降薪,但其未举证证明佟某在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之事实,亦未举证证明事先就降薪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因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佟某支付了2012年2月至3月的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佟某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13 000元,未超过法定标准,佟某亦同意仲裁裁决,故法院予以确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确认无须支付佟某上述期间工资差额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就其作出的辞退决定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佟某作为金融世家项目装修负责人,应对1-502、1-1001两套房屋的装修质量问题及延期交房问题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负责为由予以辞退,某装饰装修公司则同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辞退决定及原因,故两家公司应就上述辞退原因承担举证责任。现两家公司虽提交了验房表、违约金赔付的说明、款项申请、通报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上均无佟某的签字,不足以证明佟某系金融世家项目的装修负责人,亦不足以证明两套房屋的装修质量问题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系佟某所导致,故两家公司的上述辞退原因不能成立,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某装饰装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向佟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9 000元。某装饰装修公司要求确认无须支付佟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佟某支付二○一二年二月至三月期间的工资差额一万三千元;二、某装饰装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佟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九万九千元。

判决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主张:由于佟某在工作中监管不力,造成金融世家项目房屋的装饰装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购房人延期交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向购房人承担了装修维修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佟某的行为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规定降低佟某的月工资标准符合相关规定,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同意支付佟某2012年2月至3月期间工资差额13 000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某装饰装修公司亦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主张:由于佟某在工作中监管不力,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某装饰装修公司与佟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未违反法律,佟某无权要求某装饰装修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佟某服从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装饰装修公司以佟某在工作中监管不力、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为由分别降低佟某的月工资标准和解除劳动关系,但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装饰装修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均不足以证明金融世家项目房屋的装修质量问题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系佟某所导致,故原审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佟某2012年2月至3月期间工资差额13 000元,某装饰装修公司支付佟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9 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装饰装修公司不同意支付佟某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某装饰装修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五元(已交纳),由某装饰装修公司负担五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芳

代理审判员  徐钟佳

代理审判员  何 锐

二○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英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