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派遣中心与被上诉人赵××、原审被告××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上诉人××派遣中心与被上诉人赵××、原审被告××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洛民终字第1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派遣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该中心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
原审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派遣中心(以下简称××派遣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赵××、原审被告××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派遣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谢×、王×,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于2007年3月应聘到××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工作至2009年7月底。2009年8月1日赵××与××派遣中心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被派往××公司继续从事保洁工作,2011年7月31日,××派遣中心继续与赵××续签劳动合同至2013年7月30日。2012年3月21日,××派遣中心以赵××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解除与赵××的劳动合同。赵××于2007年3月至2009年7月31日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赵××参加社会保险,赵××后与××派遣中心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派遣中心为赵××办理了社会保险。
原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故赵××要求××公司依法为其办理社保手续并补缴2009年8月之前的社会保险的诉求,该院予以支持。赵××于2011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派遣中心因此解除与赵××的劳动合同,赵××据此认为××派遣中心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即“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应由××派遣中心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及额外加付赔偿金。对此该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后一规定是对前一规定的补充,因为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存在着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导致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如绝对要求用人单位不能终止这一类人员的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不得不一直与员工保持劳动关系,亦不具可执行性,故在《劳动合同法》基础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未办理养老保险却已达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关系的终止问题作出补充规定,虽然该规定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行使该终止权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退休年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因为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故××派遣中心虽然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但对于劳动关系终止后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该院认为,劳动者因退休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给予经济补偿,但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由于缴费年限达不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但须依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赵××要求支付额外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因该赔偿金具有惩罚性,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精神,该院不予支持。赵××关于要求××公司支付常年服务费的请求及要求二被告支付失业待遇的诉求,无法律依据,该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一、××公司为赵××办理社保手续并补缴2007年4月至2009年7月的社会保险,单位应承担部分单位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个人承担(具体数额以社保机构核算为准)。二、××派遣中心支付原告赵××经济补偿金488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赵××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被告平均承担。
宣判后,××派遣中心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派遣中心与赵××2011年7月30日签订的实际上是劳务合同,赵××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不具备作为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公司将赵××退回后,××派遣中心协商将赵××派往其他单位,赵××不同意,××派遣中心只能与赵××终止劳务关系。原审判决××派遣中心支付赵××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赵××辩称:××派遣中心与赵××2011年7月30日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有明确的劳动时间和劳动期间工作内容。2012年4月11日××派遣中心给赵××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没说明双方是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赵××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年龄已经50岁,但赵××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法律也未规定劳动者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所以××派遣中心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审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派遣中心与赵××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派遣中心称2011年7月31日赵××已年满50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赵××已不具备作为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与赵××签订的实际是劳务合同,原审判决支付赵××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赵××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虽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派遣中心仅以赵××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派遣中心称××公司将赵××退回后,××派遣中心协商将赵××派往其他单位,赵××不同意,××派遣中心只能与赵××终止劳务关系,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派遣中心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庆刚
审 判 员 祖 萌
审 判 员 刘耀国
二○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爱丽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