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孙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5-11-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90


孙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深宝法公劳初字第181号

 

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南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曾某。

上列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耀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某和被告委托代理人谢某、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4月5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职务为员工。每月平均工资为2523.6元,被告没有依法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给原告颁发了工作证,并加盖了行政章。2012年10月15日,原告因公受伤,现在申请工伤认定中。受伤后,被告停发了原告的工资,因被告停发工资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仲裁裁决,原告不服,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确认双方某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11月-2013年3月工资11334.6元;3、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4月5日-2013年3月1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560.2元,上述共计37894.8元。

 

被告辩称,本案焦点在于主体不适格,原告并不是被告的员工,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申诉至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确认原、被告双方某在劳动关系、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1月工资2537.6元、2013年1月工资2537.6元、2013年2月工资2537.6元、2013年3月工资1184.2元、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4月5日至2013年3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560.2元。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3】60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申诉请求。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提交的工牌记载内容为:单位为蓬发包装,工牌中盖有被告公司字样的公章以及“深圳市蓬发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字样的公章。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此提交了工牌等证据。工牌中单位记载为“蓬发包装”,并在原告照片处加盖了“深圳市蓬发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及“某公司”字样的公章,被告对其名称的公章不予认可,结合原告工作的地方在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圳社区沙头巷工业区第13栋第3层是深圳市蓬发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而非被告公司办公地点。结合原告陈述其受伤的工作地点也在该栋第3层,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亦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耀 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 嘉 欣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