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香树一派家具有限公司与鹿守连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徐州香树一派家具有限公司与鹿守连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徐民终字第1045、1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另案原告)徐州香树一派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义。
委托代理人张云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另案被告)鹿守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另案被告)王芳。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新伟。
上诉人徐州香树一派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鹿守连、王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3)贾家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徐州香树一派家具有限公司支付给被上诉人鹿守连、王芳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34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第一期付款为6万元(已履行)。此后徐州香树一派家具有限公司自2013年8月起至2013年11月期间于每月25日前向被上诉人鹿守连、王芳支付人民币6万元,余款4万元于2013年12月25日前付清(该款汇至鹿守连的中国农业银行贾汪支行卡中,卡号为:6228480454354****19)。若上诉人徐州香树一派家具有限公司任一期未足额履行,则被上诉人鹿守连、王芳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被上诉人鹿守连、王芳与上诉人徐州香树一派家具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劳动争议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三、双方预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自行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时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高艳华
代理审判员 陈 颖
代理审判员 李 琳
二0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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