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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信制造(苏州)有限公司与张小凤经济补偿金纠纷上诉案

2015-11-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493


有信制造(苏州)有限公司与张小凤经济补偿金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苏中民终字第13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有信制造(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银清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中,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凤

委托代理人郁钧剑

上诉人有信制造(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信公司)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3)园民初字第0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张小凤于2006年8月7日进入有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8月1日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品质班长,每月工资为3500元。2012年8月20日,因检验员马书娟即将离职,有信公司品质主管福田科长通知张小凤接手马书娟的工作,张小凤原来的工作内容分摊给其他人,张小凤当即向福田科长表示异议,认为可以和大家共同分摊马书娟的工作,但不同意原本工作被分摊掉去做检查员的工作,并拒绝接受这样的安排。有信公司以张小凤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为由,分别于2012年8月23日、27日、30日,根据《从业规则》第二章第11条按需调岗及第四章第17条基本精神、第18条职务的变更,给予张小凤三次书面警告处分。有信公司于2012年9月1日以张小凤书面警告处分达到三次为由,根据《就业规定》规定,决定给予张小凤立即解雇处分。张小凤于2012年9月3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有信公司《部门职责权限/岗位职责说明》规定,品保班长主要职责为(1)作成品质检验所需文件及样品,(2)质量记录整理、归档,(3)指导、监督检验人员依照相关标准执行相应检验和测试,针对异常进行统计,明确处理意见,(4)现场改善措施的优化建议,(5)要求针对不合格品进行退货,标识和隔离,直到改善得到有效确认,(6)要求针对有疑问的产品马上停止作业,(7)填写检查日报,(8)改善效果跟进和相关信息之统计,(9)针对质量提高的建议和跟进;品保检验员主要职责为(1)针对原材料、在制品、待入库的产成品严格依照相关标准执行相应检验和测试,(2)发现异常并及时提出,(3)针对异常进行对应标识,(4)现场5S优化执行,(5)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和隔离,(6)对不合格或有疑问的产品停止作业,标识和隔离,(7)填写检查日报。张小凤于2009年11月4日签名领取了《部门职责权限/岗位职责说明》。

有信公司《从业规则》20120701版第二章第11条按需调岗规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调岗调薪,公司所有员工应当配合这种工作调整,对岗位调整有异议应当先服从、后反映,擅自拒绝调动、未按时至新岗位报到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视为员工自动离职;第四章第17条工作基本精神规定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第18条职务的变更规定根据工作的需要,以及员工的能力、经验、健康状况和其他情况,公司有权对员工的工作内容、职位、工种及工作场所进行调整及变更;第十章奖惩制度第82条规定书面警告三次及以上的行为,公司可以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2012年7月17日,张小凤签名确认参加了《从业规则》20120701版培训。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张小凤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金额为4069.54元。

张小凤于2012年9月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委员会,要求裁令有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500元、年休假工资3379.31元。该委于2012年11月6日裁决有信公司支付张小凤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500元;对张小凤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有信公司不服该裁决,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原审法院。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有信公司举证的劳动合同、文件管理履历表、《部门职责权限/岗位职责说明》、《从业规则》、警告书、解雇通知书、退工手续备案表、苏园劳仲案字[2012]第954号仲裁裁决书,张小凤举证的录音光盘与文字记录等证据及原审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原告有信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不支付张小凤经济赔偿金45500元;并由张小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有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虽然有信公司《从业规则》规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调岗调薪,但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是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由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共同决定的事项,该规定有违法律关于劳动合同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的规定,故有信公司规章制度虽合法制定并向张小凤告知,但其不能据此单方变更与张小凤之间的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至于有信公司让张小凤顶替检验员的工作安排是否构成调岗,张小凤在有信公司对其进行工作安排前长期从事品质班长工作,对此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亦有明确约定,而品质班长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与检验员岗位均有不同,从张小凤与有信公司品质主管的对话来看,该主管让张小凤将其原来的工作内容分摊给其他人,接手做检验员马书娟的工作,其工作安排的实质即为调岗。有信公司在与张小凤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以张小凤拒绝工作安排为由给予张小凤三次警告处分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该公司根据《从业规则》以张小凤受到三次警告处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其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张小凤支付赔偿金,张小凤向仲裁委申诉主张赔偿金45500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仲裁委据此裁决有信公司向张小凤支付赔偿金45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按此确认。

至于张小凤向仲裁委主张的年休假工资事宜,仲裁未予理涉,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原审法院亦按此确认。

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有信制造(苏州)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小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免收。

上诉人有信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在职责岗位说明中,明确了各个岗位的工作内容,其工作内容涵盖本职工作及下一级岗位的工作内容,班长代行检验员的工作即为职务代理者制度,该规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上诉人理应遵从。在下属人员离职的情况下,不履行职务代理职责行为,明显属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上诉人在安排被上诉人履行职务代理工作时,并未提出分摊其工作,在其本人提出工作量大,无法完成时才作出的分摊决定,上诉人的工作安排合法合理。被上诉人通过接受规章制度的方式认同了职务代理制度,该制度内容并不违法,是双方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协商,被上诉人拒绝合法合理的工作安排所导致的被处分及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

被上诉人张小凤表示服从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关系,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形成的,其变更应当通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劳动合同允许变更,但不允许单方变更,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无效。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共同决定,其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单方面决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入职后一直从事品质班长一职,其工作内容、工作岗位与检验员岗位均有不同,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接手检验员岗位工作的实质为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由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变更;上诉人在未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安排被上诉人从事检验员的工作,并以被上诉人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为由予以解雇,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应支付赔偿金。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有信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汪 文

审 判 员 祝春雄

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包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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