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青臣与被申请人新郑市孟庄镇卫生院劳动争议案
再审申请人张青臣与被申请人新郑市孟庄镇卫生院劳动争议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6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青臣。
委托代理人:宋齐光,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郑市孟庄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张国荣,该卫生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国祯,新郑市龙湖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张青臣因与被申请人新郑市孟庄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二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青臣申请再审称:张青臣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二审中原卫生院院长唐喜旺、常书亮的证言和前院长杨玉玺的录音资料,完全可以证实张青臣的仲裁时效一直在中断。张青臣现有六位证人证言证实张青臣一直在向历任卫生院院长主张权利,仲裁时效一直中断,并未超期仲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1976年张青臣到新郑县孟庄卫生院(后变更为新郑市孟庄镇卫生院)工作。2000年3月新郑市卫生系统改革,要求各卫生院清退临时工,张青臣在清退人员之列。2000年3月卫生院不再为张青臣发工资,张青臣称当时卫生院院长让其在家待岗。2011年5月23日张青臣向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张青臣在二审中提供两份录音材料,该两份录音材料没有显示张青臣一直向卫生院要求解决工资及工作岗位问题,两位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2003年以后张青臣一直主张权利,仲裁时效中断。
张青臣再审审查时提供的六位证人证言,有三位证人称证言系张青臣写好后,其誊写捺的手印。其余证言内容基本雷同,且出庭证言含糊,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同时六位证人证言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
综上,张青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青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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