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益与江苏靖江三力锻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请案
张静益与江苏靖江三力锻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苏民申字第37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静益。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靖江三力锻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原靖江市三力锻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翕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刚,该公司职员。
申请再审人张静益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靖江三力锻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泰中民终字第0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在二审判决之后的2012年5月9日,双方当事人在靖江市公安局生祠派出所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赔偿金15600元、身份置换补偿费6650元、4个月工资4650元,合计26900元;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上无任何争议。次日,申请再审人出具收款收据,收到被申请人现金26900元。因此,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并约定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上无任何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马绍恒
代理审判员 邰虓颖
代理审判员 杨 雷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霞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劳动纠纷的追诉期是三年,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