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周某与台山市大江镇公益某木器厂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1-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31


周某与台山市大江镇公益某木器厂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江中法劳终字第4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山市大江镇公益某木器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台山市大江镇公益某木器厂(以下简称“某木器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3)江台法劳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周某在某木器厂从事打磨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周某于2012年4月10日在某木器厂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住院治疗至同年4月28日出院,所用医疗费某木器厂已支付。周某出院后未回原单位上班。2012年8月31日周某被认定为工伤,同年9月28日评定为伤残十级,同年10月22日被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2年4月10日至同年5月27日。工伤发生后,某木器厂向周某支付生活费700元。周某不服台山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仲裁裁决,遂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木器厂:1、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19600元;2、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11200元;3、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2800元;4、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381元;5、支付住院伙食补助金900元;6、支付护理费900元;7、支付双倍工资6107元,合共45888元。某木器厂应诉认为,周某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维持台山仲裁委对本案所作出的裁决。案经审理,某木器厂不同意调解。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木器厂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周某在某木器厂工作期间受伤,有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江门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书》、《江门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书》等为凭,应予认定。某木器厂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周某也应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待遇。周某主张其受伤前工资待遇为2800元,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某木器厂也未能提供工资发放台帐及工资发放清册,因此周某的工资标准可参照台山市2012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参保最低缴费工资1375元执行。周某诉请某木器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每月工资1375元×7个月=96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金每月工资1375元×1个月=1375元;停工留薪期待遇工资每月工资1375元÷30天×47天=2154.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18天=900元,原审法院应予支持。对需请求某木器厂支付护理费及双倍工资问题,因医院未出具护理证明,也无证据显示实际安排人员陪护,以及周某未能明确指何项目工资,并且其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不符合补偿双倍工资规定,故该两项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台山市大江镇公益某木器厂应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周某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9625元、伤残就业金5500元、工伤补助金1375元、停工留薪期待遇工资2154.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合共19554.17元,扣除已支付700元,实应支付18854.17元。二、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某木器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4元,由周某负担。

上诉人周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某木器厂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600元。2、某木器厂支付周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200元。3、某木器厂支付周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00元。4、住院期间和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4月10日-5月28日)4381元。5、某木器厂支付周某(4月10日-5月28日)住院伙食补助金900元。6、某木器厂支付周某的护理费(4月10日-4月28日)900元。7、某木器厂支付周某的双倍工资6107元。以上合计:45888元。理由如下:

周某于2012年2月8日入某木器厂工作,岗位是打磨工,工资计件,发现金,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2012年2月8日到2月15日工资是525元,2月16日到3月15日工资是2802元,3月16日到4月10日是2780元,所以周某的每月工资应该是2800元。2012年4月10日上午8点30分左手食、中、环指末节被机器绞伤,后来去中国人民解放军92962部队医院医治,4月10日住院,4月28日出院,医药费是某木器厂支付的,8月31日经台山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同年9月28日鉴定为拾级伤残。一审开庭时,对于某木器厂说周某是2012年3月28日进入工厂上班的,周某要求某木器厂提供周某的工资表签名和上班的证据,但某木器厂没有提供,然而周某提供每天在某木器厂工厂的验收产品的收货单据,单据上有老板本人写的日期,产品名称、数量,虽然某木器厂予以否认,但某木器厂没有申请笔迹鉴定。原审判决在不经调查取证的情况下按照台山市2012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参保最低缴费工资1375元计算不当。某木器厂和周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要求某木器厂支付双倍工资。

被上诉人某木器厂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应予维持。

本院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另查明:2013年5月17日,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江台法劳初字第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台山市人民法院(2013)江台法劳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本案受理费474元,由原告负担”,更正为“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再查明:周某入职某木器厂后,某木器厂没有为周某购买工伤保险。另根据《江门市2011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告》显示,江门市2011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1913元,即是2659.42元/月。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陈述以及本案的相关证据,本案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中,周某入职某木器厂后,某木器厂没有为周某购买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周某的工伤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应当享受伤残十级的工伤保险待遇,某木器厂没有为周某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周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某木器厂支付。对于周某的工资数额的确定,双方当事人均无法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的规定,周某的工伤属江门地区统筹,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本院确认周某的工资为2659.42元/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的规定,以周某工资2659.42元/月为基准计算,某木器厂应限期内一次性支付给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615.94元(2659.42元/月×7个月=18615.9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637.68元(2659.42元/月×4个月=10637.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59.42元(2659.42元/月×1个月=2659.42元),合共31913.04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的规定,周某被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2年4月10日至2012年5月27日,共47天,因此,周某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为4166.42元(2659.42元/月÷30天×47天=4166.42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的规定,周某的工伤既没有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也没有医院出具护理的证明,因此,周某要求支付900元护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原审判决作出某木器厂需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给周某后,由于双方对此认定没有上诉,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关于周某要求某木器厂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经查明,周某工伤后,向台山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木器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等合共77762元,并没有提出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周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与周某在仲裁的请求并没有不可分性,本案不应当合并审理,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周某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不予调整。

综上分析,某木器厂应在期限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615.9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637.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59.42元、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为4166.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合共36979.46元,扣除已支付700元,实应支付36279.46元。

综上所述,周某上诉有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无理部分,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3)江台法劳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台山市大江镇公益某木器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615.9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637.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59.42元、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为4166.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合共36979.46元给周某,扣除已支付700元,实应支付36279.46元;

三、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共15元,均由台山市大江镇公益某木器厂负担。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4元,由本院予以清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 健 文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银 仲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