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东莞佳畅玩具有限公司与冯东喜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1-2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77

东莞佳畅玩具有限公司与冯东喜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佳畅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畅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斯诺,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罗喜元,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东喜。

上诉人佳畅公司因与冯东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冯东喜于2003年5月2日入职佳畅公司工作,担任工程部技术员一职。冯东喜、佳畅公司于2010年1月2日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冯东喜的工资由底薪、加班工资、奖金(职务补贴、绩效奖、旺周奖)、伙食补贴等组成。根据双方确认的工资单显示:冯东喜从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的绩效奖分别为105元、105元、99元、100元、105元、105元、105元、105元、0元、0元、0元;旺周奖除2012年8月为100元,其他月份为0元;效率奖分别为73.5元、85.75元、85.75元、52.5元、80.5元、85.75元、77元、132元、126.5元、0元、0元、0元。冯东喜主张其2012年7月上班24天,8月上班25天、9月上班20.5天,其特殊工种每天补助5.5元,绩效每月100元,7月少发232元,8月少发237.5元,9月少发212.75元,合计少发682.5元。佳畅公司对冯东喜的主张的工资数额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工资数额是属于奖金范畴,冯东喜不符合获得奖金的条件。

佳畅公司主张其对冯东喜进行的培训,对此提供培训表及厂规予以证实,冯东喜对培训表及厂规不予确认,没有看到过培训表,厂规也不符合实际。另佳畅公司主张冯东喜2012年7月至9月不符合获得奖金的条件,对此提供了《关于绩效奖金的评定说明》、《绩效考核评分表》、《关于旺周奖金评定的说明》、《旺周奖金申请审核表》、《喷油部奖金评定方案》、《工程部奖金评核表》、《考勤表》、《证明》、《检讨书》予以证实。上述证据除《检讨书》有冯东喜的签名,其他均没有冯东喜的签名。《关于绩效奖金的评定说明》第3.2条规定:绩效满分为100分,出勤、纪律、管理、效率某一项为0分,当月绩效为0分。《绩效考核评分表》显示:冯东喜2012年7月、8月,出勤和纪律各20分,管理和效率各0分,2012年9月纪律20分,出勤、管理效率各0分。《关于旺周奖金评定的说明》第三条第1 项规定:周工时达到50小时以上的旺周;第三条第3.2条规定:为鼓励多劳多得,周工时达到评比最低的标准时,仅在纪律、管理、效率在评比时某项得0分的情况下,旺周奖金为0。《旺周奖金申请审核表》显示:冯东喜2012年7月周工时数低于50小时;2012年8月周工时数达到50小时;2012年9月周工时数低于50小时。《喷油部奖金评定方案》第4.1条规定:岗位津贴、奖金与生产目标、考勤、纪律直接挂钩;第4.3条规定:旷工当日不评奖金,旷工累计达到7小时者,当月不评比奖金。《工程部奖金评核表》显示:冯东喜2012年7月、8月未达到生产目标、不服从工作安排,奖金为0元;2012年9月份未达到生产目标、不服从工作安排、旷工累计超过7小时,奖金为0元。《考勤表》显示:冯东喜2012年7月、8月、9月分别上班24天、25天、20.5天;另外,冯东喜2012年9月份正常工作日即9月10日工作1小时,9月24日和27日没有上班。《检讨书》内容为:“因2012年7月28日上午彭生叫我去办工作。关于样板工作的问题,移印样板做不出来需要回来加班。我说现在是移印做不出来,我是管喷油的,移印我不管。彭生说我天天晚上不来加班,叫我做就做不做就辞工走人。我一时生气把手打到台面上,我这举动不对,现向彭生道歉,再不会有下次。2012年7月30日,冯东喜。”《证明》内容为:工程部技术员冯东喜的工作职责是制作工程样板,制作工序包括喷油和移印。该技术员从7月份以来,工程部制作样板的喷油和移印工序任务增多,产品(细樽公仔)样板急需交工程签板给客人,但移印工序缓慢。本人要求冯东喜跟进移印工序,其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跟进移印工序,致使工程样板卡在移印工序上不能按期完成导致客户投诉。另外,在上司安排工作任务的会议上,冯东喜当众大发脾气,拒绝跟进移印工序的工作,并拍打本人的桌台,影响非常恶劣。虽然事后冯东喜有表示悔过并当面给上司道歉,但是8月份和9月份以来,该同事仍然不服从上司的工作任务安排,工作表现仍然差,有时不上班也不向上司请假,无故旷工。证明人:工程部经理彭三仔,工程部工程师曾福莲,2012年10月19日。冯东喜质证认为:《关于绩效奖金的评定说明》、《绩效考核评分表》、《关于旺周奖金评定的说明》、《旺周奖金申请审核表》、《喷油部奖金评定方案》、《工程部奖金评核表》、《考勤表》、《证明》均不清楚,没有看到过。《检讨书》真实性确认。另冯东喜解释其9月份正常工作日三天没有上班,已经向上司口头请假,并且用于申诉案件,即2012年9月10日向当地劳动服务站反映,9月24日去东莞市工商行政部门调取冯东喜的机读档案登记资料,9月27日向劳动仲裁部门交申诉材料。

冯东喜于2012年9月27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提出申诉,请求裁决佳畅公司支付冯东喜:一、2012年7月至9月工资差额690元;二、误工费400元;三、车费50元。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塘厦仲裁庭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一、佳畅公司支付冯东喜2012年7月至9月工资690元。二、驳回冯东喜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佳畅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佳畅公司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劳动合同、工资单、培训表、厂规、《关于绩效奖金的评定说明》、《绩效考核评分表》、《关于旺周奖金评定的说明》、《旺周奖金申请审核表》、《喷油部奖金评定方案》、《工程部奖金评核表》、《考勤表》、《证明》、《检讨书》,冯东喜提交的《绩效考核表》、工资单以及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冯东喜主张佳畅公司无故克扣其2012年7月至9月的工资即奖金682.5元,佳畅公司对冯东喜主张的工资金额没有异议,但认为冯东喜上述月份不符合获得奖金条件。佳畅公司对其主张提供了《关于绩效奖金的评定说明》、《绩效考核评分表》、《关于旺周奖金评定的说明》、《旺周奖金申请审核表》、《喷油部奖金评定方案》、《工程部奖金评核表》、《证明》、《考勤表》、《检讨书》证实,《关于绩效奖金的评定说明》、《绩效考核评分表》、《关于旺周奖金评定的说明》、《旺周奖金申请审核表》、《喷油部奖金评定方案》、《工程部奖金评核表》均没有冯东喜的签名,且冯东喜不予确认,该证据系佳畅公司单方面制作,不具有真实性,原审法院不予采纳。《证明》的内容是由佳畅公司的员工出具,与佳畅公司有利害关系,其可信度极低,不足采信。《考勤表》显示,冯东喜在2012年7月和8月正常出勤,9月上班20.5天,另外有三天正常工作日没有出勤。对于2012年9月三天正常工作日没有上班,冯东喜解释该三天是用于向劳动部门反映和申诉案件,这与实际情况相符,原审法院认为其解释比较合理。《检讨书》也说明冯东喜承认对上司发脾气的错误并已经向上司道歉,不存在需要扣除奖金的情形。综上,佳畅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冯东喜不能获得2012年7月至9月的绩效奖和效率奖。而2012年7月之前,冯东喜正常出勤,每月均获得绩效奖和效率奖,照此,佳畅公司理应支付冯东喜2012年7月至9月的扣发的工资即奖金682.5元。对于佳畅公司要求无需支付冯东喜2012年7月至9月的工资即奖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佳畅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佳畅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支付冯东喜2012年克扣的工资即奖金682.5元。本案一审诉讼费10元,由佳畅公司承担。

一审宣判后,佳畅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佳畅公司无需支付冯东喜奖金,该奖金是佳畅公司根据公司奖金评定制度,冯东喜2012年7、8、9月的工作表现评定结果是不能获得该682.5元奖金。请求:判决佳畅公司无需支付奖金682.5元,并由冯东喜负担本案上诉费。

被上诉人冯东喜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佳畅公司是否需向冯东喜支付奖金682.5元。冯东喜主张佳畅公司克扣其2012年7月至9月的工资即奖金682.5元,佳畅公司对冯东喜主张的工资金额没有异议,但认为冯东喜上述月份不符合获得奖金条件。但是:首先,佳畅公司提供的《关于绩效奖金的评定说明》、《绩效考核评分表》、《关于旺周奖金评定的说明》、《旺周奖金申请审核表》、《喷油部奖金评定方案》、《工程部奖金评核表》是其单方制作,在冯东喜否认的情况下,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次,《证明》的内容是由佳畅公司的员工出具,与佳畅公司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后,冯东喜2012年有三个正常工作日没有出勤,冯东喜称是向劳动部门反映和申诉案件,这与实际情况相符。《检讨书》也说明冯东喜承认对上司发脾气的错误并已经向上司道歉。可见,佳畅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冯东喜不能获得2012年7月至9月的绩效奖和效率奖。原审法院考虑到2012年7月份之前,冯东喜正常出勤,每月均获得绩效奖和效率奖,认定佳畅公司需向冯东喜支付2012年7月至9月的奖金682.5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佳畅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佳畅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志超

审 判 员  杨玲冰

代理审判员  王 聪

二○一三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叶婉珍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