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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柑盛诉郑伟斌追索加工款纠纷案

2015-11-2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202

黄柑盛诉郑伟斌追索加工款纠纷案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汕金法民一初字第202号

 

原告黄柑盛。

 

被告郑伟斌。

 

原告黄柑盛诉被告郑伟斌追索加工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少敏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柑盛、被告郑伟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加工瓷砖、石板,至2011年,被告共欠原告加工款97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2012年1月10日,双方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确认被告结欠原告97000元,该款由被告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17000元,余下部分由被告于2012年3月30日结清福建省漳州锦绣会所室内装饰工程款之日起10日内付清。被告若未按时履行协议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由于被告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付还原告代为加工切割石板、瓷砖的加工款82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该欠款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付至付清加工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被告经漳州市芗城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确认结欠原告加工款97000元。该款由被告于2012年3月30日在漳州市锦绣商业酒店的装修款结清之日起10内付还原告。本被告在调解协议签订后已付还原告15000元,现尚欠原告82000元。因未与漳州市锦绣商业酒店结清装修款,故无法付还原告欠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装修生意而往来。2010年12月开始,原告提供已切割加工的石板材料给被告,被告只付还部分加工款。双方经漳州市芗城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确认被告结欠原告97000元后,被告付还原告15000元,尚欠82000元未付还。原告遂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和《法庭审理笔录》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结欠原告加工款事实清楚,双方在漳州市芗城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未按该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故原告依法有权请求被告付还结欠的加工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待其与漳州市锦绣商业酒店结清工程款后再付还原告加工款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伟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还原告黄柑盛加工款82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少敏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余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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